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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日前發佈實施《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對2004年發佈實施的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新《辦法》增加了“開業超過三年”的募集條件,對募集規模的上限由不超過上年末凈資産的100%降低到50%,明確了“兩年內未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的具體標準,險企發債的門檻明顯提高。
隨著保險業務的迅速擴張,很多保險公司尤其是中小保險公司由於資本有限,面臨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目前我國有5家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還有不少保險公司包括一些大型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都出現不同程度的下降。
在此背景下,很多保險公司不得不再拿起融資工具。從增資渠道看,險企現有的融資方式主要包括:財政注資(國企)、股東注資、次級債、上市融資和利潤轉增資本。除了股東增資,次級債已經成為險企補充資本金的重要手段。
保險公司發行的次級債,是指經批准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于保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保險公司股權資本的保險公司債務。
據統計,今年前9個月,已有8家保險公司獲批發次級債150億元左右,目前仍有眾多中小保險公司排隊申請。與此同時,保險業巨頭中國人壽8月份也宣佈擬發行300億元次級債。
專家提醒,大規模發行次級債很容易因到期無力償還引發系統性風險,而且有些企業發行次級債,抱的是“先把業務搞起來再説”的投機心態,不利於行業的健康發展。
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發佈新《辦法》實施的相關配套制度,發揮次級債的資本補充功能,並繼續強化對保險公司的次級債監管。據新華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