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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印發2011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全文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0日 16: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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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10月20日訊 財政部今日下發通知稱,經國務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同時頒布《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

  通知全文:

  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財政廳(局、委):

  經國務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為加強對2011年自行發債試點工作的指導,規範自行發債行為,我們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加強對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省(市)(以下簡稱試點省(市))的指導,規範試點省(市)自行發債行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行發債是指試點省(市)在國務院批准的發債規模限額內,自行組織發行本省(市)政府債券的發債機制。2011年試點省(市)政府債券由財政部代辦還本付息。

  第三條試點省(市)發行政府債券實行年度發行額管理,2011年度發債規模限額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年。

  第四條試點省(市)發行的政府債券為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債券。2011年政府債券期限分為3年和5年,期限結構為3年債券發行額和5年債券發行額分別佔國務院批准的發債規模的50%。

  第五條試點省(市)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組建本省(市)政府債券承銷團。試點省(市)政府債券承銷商應當是2009—2011年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原則上不得超過20家。

  第六條試點省(市)財政廳(局、委)應當與本省(市)政府債券承銷商簽署債券承銷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承銷商可以委託其在試點省(市)的分支機構代理簽署並履行債券承銷協議。

  第七條試點省(市)可以在本省(市)政府債券承銷商中擇優選擇主承銷商,主承銷商為試點省(市)提供發債定價、登記託管、上市交易等諮詢服務。

  第八條試點省(市)發行政府債券應當以新發國債發行利率及市場利率為定價基準,採用單一利率發債定價機制確定債券發行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