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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日前下發《關於印發的通知》。通知稱,經國務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為加強對2011年自行發債試點工作的指導,規範自行發債行為,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
根據《辦法》,試點省(市)發行政府債券實行年度發行額管理,2011年度發債規模限額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年;試點省(市)發行的政府債券為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債券,2011年政府債券期限分為3年和5年,期限結構為3年債券發行額和5年債券發行額分別佔國務院批准的發債規模的50%。
《辦法》明確,試點省(市)發行政府債券應當以新發國債發行利率及市場利率為定價基準,採用單一利率發債定價機制確定債券發行利率。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