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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收費公路專項清理第一階段摸底調查于8月底結束,數據顯示,12省市收費公路去年收費額達1025.7億元,但收費公路累計債務餘額卻超過7500億元,整治公路收費亂象背後,卻是日益累計的債務風險。
事實上,無論是官方還是民間,對高速公路快速擴張可能引發的債務違約風險,都進行過充分提示。特別是,前兩年為了應對金融危機,國家鼓勵高速公路建設,將公路建設資本金比例由35%下調至25%,高速公路由“十五”末的4.1萬公里發展到7.4萬公里,加上在建里程,已超過10萬公里。
這樣,一方面,以車輛通行費與人均GDP的比值衡量,我國高速公路的比值高達2%,成為昂貴的高速公路,但另一方面,從高速公路總體運營情況而言,很多地方的高速公路債臺高築,面臨債務違約的尷尬。這種困境背後,是我國高速公路融投資體制的弊端。
我國從1984年開始實行“貸款修路,收費還貸”模式,這種模式一開始具有合理性。但後來各地爭相修高速公路的目的之一,是將其視為搖錢樹,因此忽略了政府在公路建設方面的投入。而公路建設由於融資渠道單一,70%以上又依靠銀行貸款,從而使高速公路陷入“高收費”與“高負債”並存的尷尬境地。這和公共資金在公路建設方面的投入過少有很大關係。
如果對高速公路的巨大債務風險不能給予足夠重視,很可能波及銀行和金融體系。因此,首先應控制上新項目,除極少數交通欠發達地區外,應嚴格控制新上馬高速公路項目,避免資源浪費。
其次,在制度設計方面,儘管“收費還貸”模式為我國公路建設立下了汗馬功勞,但其弊端也顯露無遺。我國目前的財力完全可以承擔起公路建設之責,2009年燃油稅改革時,提高燃油稅的初衷也是為了增加公路建設資金。但燃油稅改革增收數千億元稅金,返還給地方修路的當年只有260億,這種做法是不妥當的。
最後,對於中西部地區可能出現違約風險,以及已經出現違約的項目,一定要有相應的防範預案。我們有理由擔心,債務一旦爆發,給銀行業帶來的壞賬影響將難以估量。
摘編自《東方早報》10月18日文/馬光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