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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終審判網店店主配合買家取出貨款並付利息
淘寶上購買CPU及電腦外設産品,向第三方支付後沒有如約收到貨,4萬餘元貨款反而被凍結。 買主起訴後,一審法院判決網店配合買家取出支付寶賬戶中的貨款並支付相應利息。記者上午獲悉,店主上訴被二中院駁回。
2009年12月17日,李某在淘寶網陳某的網店購買了某品牌的CPU四個,耳機、鍵盤及鼠標各一套,共4.55萬元。
李某此將貨款打入第三方支付寶賬戶,陳某通過快遞發貨。李某收貨並誤確認後,由第三方支付平臺付款給陳某。
6天后,李某接受包裹時發現少了CPU,就在運單上簽“未接收貨物”,貨物由快遞取走。因認為賣家沒有按照約定發貨,李某未在支付寶上確認付款。
後經陳某申請,淘寶網將李某支付寶中賬戶中的貨款凍結。
此後,李某將陳某訴至法院,要求陳某配合其退還其支付寶凍結的貨款並支付相應利息。
陳某一審時辯稱,他認為李某已經收到貨物,故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同時,他認為陳某涉嫌詐騙,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
為了證明他確實發過貨,陳某還向法庭出示了照片、運單、證人證言及購貨發票等證據。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案件爭議焦點在於陳某是否履行了交貨義務。陳某所提供的照片等證據不能證明李某實際收取了CPU。
結合快遞公司陳述事實,“經派件員與李某當場驗貨,李某稱其中少了CPU,拒絕接受,後包裹被派件員取回,現存放于其公司”等內容認定,李某並未在約定的地點收到陳某交付的CPU貨物,故陳某構成違約。法院據此作出判決。
陳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陳某是否履行交貨義務是焦點
法官説法
在網購過程中,存在買賣雙方合同關係,以及賣家與快遞公司之間的委託運輸合同關係。此類由貨物送達與否引起的買賣合同糾紛,對於網購買賣雙方及快遞公司都有警示意義。
對於網店賣方來説,如貨物在運送過程中缺失需承擔責任。因此,賣方在委託快遞公司發貨時,要嚴格按照委託運輸協議的約定,與快遞公司工作人員當面查驗貨物,如實填寫貨物名稱及數量,並製作雙方簽字確認的運單。必要時對貨物進行保價。一旦發生貨物缺失,賣方可以向快遞公司主張權利。
對於網絡買家來説,在收貨時,最好與快遞公司員工一同對照運單記錄查驗貨物,對貨物存在異議時,應及時向派送人員提出,在運單上寫明原因並拒絕簽收,並依據買賣合同主張自己的相應權利。
法官提醒,快遞公司員工也應規範接收及派發流程,督促顧客進行貨物登記及查收。(記者 洪雪 通訊員 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