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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商場超市不規範經營“四宗罪”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6日 11: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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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工商局副局長沈金強近日表示,近幾年工商部門具體監管執法中發現,食品商場超市的一些不規範經營行為需要引起高度關注,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今年以來,包括沃爾瑪違法案件在內,重慶市發生了“毒”血旺案、注水牛肉案、“石粉雞”案、假冒啤酒案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直接危及到了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損害了消費者的切身利益。

  據介紹,食品商場超市的不規範經營行為中,一是銷售假冒偽劣食品。主要表現在銷售過期食品、以次充好或以假充真食品等;二是食品標注不規範。主要表現在盛放散裝食品的容器或外包裝上沒有完整標明生産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或是以分包日期代替生産日期,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是標簽上的生産日期被人為塗改,現制現售食品未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配料表等;三是進貨查驗義務未履行到位。主要表現在未按要求完整索取供貨商資質證明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未按要求索取本地從事批發經營的食品供貨商隨貨同行的“一單通”單據等;四是欺詐消費者。主要表現在食品標簽含有虛假、誇大內容等。

  沈金強分析認為,引發這些問題的原因不外乎為,企業內部管理體制機制不完善,企業負責人及食品質管人員在日常管理中有疏漏,分工不夠明確,管理責任沒有落到實處;經營者自律意識不強,仍然一味地追求營業利潤,忽視了對自身行為規範的約束,在主觀上並未對食品安全引起足夠重視,思想認識麻痹大意必然導致經營行為“出軌”;企業內部宣傳培訓活動開展不夠,沒有認真學習領會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尤其是新頒布的法規文件等,對相關法律條款的理解和執行還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