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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旅遊猝死埃及 保險公司被判賠“國際喪葬費”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6日 0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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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宮某在埃及旅遊期間突發疾病死亡,他的妻子和子女將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索要保險金。昨天記者獲悉,海淀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宮某家屬保險金和在國外發生的喪葬費用共計16.6萬元。

  原告訴稱,去年3月,宮某參加了環境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的埃及遊旅行團,並投保了旅遊意外傷害保險,內容包括意外身故險、殘疾保險金;急性病身故險;喪葬費用等。

  同年4月22日,宮某在埃及酒店衛生間意外死亡,同團人員在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報案,埃及醫療機構出具了意外心臟驟停的死亡證明。在中國駐埃及大使館的幫助下,親屬到埃及辦理了相關手續將遺體運回天津火化。

  宮某的妻子及子女起訴到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險金26.6萬元。

  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宮某的死亡並不屬於涉案保險合同規定的意外傷害導致死亡,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環境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旅遊意外傷害保險,雙方確認宮先生為被保險人。在旅遊意外傷害保險承保確認書中涉及身故的主險險種分別為意外身故、殘疾險(25萬元)及急性病身故險(15萬),而宮先生死於心臟驟停,應適用急性病身故保險。

  關於喪葬費用,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包括死亡處理及遺體遣返費,但並未解釋何為死亡處理費用。宮某家屬認為死亡處理費用應當包括親屬去國外處理後事以及到國外住宿、交通費用,但保險公司不認同。依照法律規定,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法院認為,依照常理,亡者親友對亡者後事進行處置、料理,除需花費相關安葬費用之外,也會産生相應的交通、食宿費用,宮某家屬的理解並無不當。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宮某妻子及子女急性病身故保險金15萬元,並給付喪葬費用1.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