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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FDI禁投證券及衍生品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5日 10: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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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胡笑紅)商務部昨天發佈《關於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正式推出人民幣外商直接投資(FDI)業務,境外投資者(含港澳臺投資者)可以合法獲得的境外人民幣依法開展直接投資活動,但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投資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於委託貸款。

  通知稱,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房地産業、戰略投資境內上市公司等均應按照現行外商投資管理規定執行;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在中國境內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投資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於委託貸款。

  通知明確,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審批管理程序,總體上不改變現有外商直接投資的審批權限,由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現行外商投資審批管理規定審批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為積極穩妥推進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對於3億及3億以上投資項目以及融資擔保、外商投資性公司、宏觀調控行業等項目,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需報商務部審核同意後予以批准,商務部將根據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的實踐情況逐步簡化有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