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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個體戶舊版執照有效期未滿不得強行換發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3日 20: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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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體工商戶條例》及《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將於今年11月1日正式實施,新版《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也將同時啟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已明確要求各地工商部門,對舊版營業執照有效期未滿的不得強行換發。這是記者13日從工商總局了解到的。

  據工商總局個體私營經濟監管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本次啟用新版《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時不採取集中換照方式。對今年10月31日前已經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應根據個體工商戶意願,結合年度驗照、變更登記等逐步換發新版《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工商總局同時要求各地,換發營業執照的收費標準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不得搭車收費。

  新版《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設有正本和副本。正本採用平鋪展開式。副本採用折疊插袋式,含內芯和封皮兩部分,配套發放。新版《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在不增加原有成本的前提下,適當提高了印刷防偽技術標準。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登記機關作出准予登記決定的,應在10日內發給申請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於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記者張曉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