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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0月13日電 中新網財經頻道從商務部網站獲悉,商務部13日發佈公告,決定自即日起對原産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台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氨綸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在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産于上述國家和地區的進口氨綸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6年第74號、2008年第39號公告、2008年第68號公告、2010年第6號公告公佈的徵稅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徵收反傾銷稅。
據悉,此次期終復審被調查産品與原反傾銷調查一致。本次調查將於2012年10月13日之前結束。(中新網財經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