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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明確證券評估機構參加母子公司試點規定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3日 05: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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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經》(博客,微博)綜合報道】

  10月12日,據財政部網站消息,為加強對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産評估機構的管理,財政部、證監會日前下發通知,明確證券評估機構參加母子公司試點中有關問題。

  通知規定,經批准參加母子公司試點的非證券評估機構子公司,試點期間以及母子公司關係解除後3年內,不得申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評估資格。

  通知明確,經批准參加母子公司試點的證券評估機構,母公司向作為子公司的評估機構進行股權投資的,不受《財政部證監會關於加強證券評估機構後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235號)第三條第(四)款“不得從事股權投資”規定的限制。

  經批准作為子公司參加母子公司試點的證券評估機構,股東分為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其中,法人股東不受《財政部證監會關於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資産評估機構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8]81號)第一條第(二)款中“持有不少於50%股權的股東最近在本機構連續執業3年以上”規定的限制;自然人股東中持有不少於剩餘50%股權(扣除法人股)的,應當最近3年在本機構連續執業。

  按照這一通知,經批准參加母子公司試點的證券評估機構,母公司和子公司應當分別履行年度報備和重大事項報備義務,在報備事項中涉及評估業務收入的,應當分別獨立計算。

  2010年12月財政部有消息稱,我國將在資産評估行業開展母子公司試點工作,鼓勵證券評估機構集團化發展,採用母子公司經營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