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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一年多的新疆資源稅改革終於開始向全國範圍推開。
昨日,國務院正式發佈《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下稱《決定》),並於2011年11月1日執行。
多位業內專家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自去年6月新疆試點資源稅改革以後,改革試點的效果非常成功,地方也非常滿意,這一定程度上反映真實價值,因此,採取“從價定率”將資源稅改革推廣向全國順理成章。
增加約600億地方稅
自2010年6月1日,率先在新疆實施石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以來,何時將改革向全國推廣的猜測不斷。同年12月1日,資源稅改革試點擴大到內蒙古、甘肅、四川、青海、貴州、寧夏等12個西部省區。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9月21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在總結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作出修改,在現有資源稅從量定額計徵基礎上增加從價定率的計徵辦法,調整原油、天然氣等品目資源稅稅率。
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昨日就《決定》有關問題接受採訪時表示,從實踐情況看,改革試點運行平穩,成效明顯。西部地區油氣資源稅收入有較大幅度增長,增加了地方財政收入,增強了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及治理環境等方面的經濟實力。
“同時,由於受油氣定價機制的制約,這項改革不會對油氣産品價格産生影響,也有利於促進油氣資源開採企業努力挖掘內部潛力,降低生産經營成本。”上述負責人説。
以最早實行從價計徵的新疆為例,據中國政府網公開的數據,在未進行從價計徵的2010年上半年,新疆油氣資源稅收入僅為3.71億元,而在實施從價徵收的2010年7~12月,油氣資源稅收入已達21.64億元。
根據昨日公佈的《決定》,原油、天然氣稅率分別按照銷售額的5%到10%徵收。
上述三部委負責人認為,資源稅屬於地方稅,按照修改後的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油氣資源稅的計徵辦法和稅率,地方財政收入將會增加,對增強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環境等方面的能力,是很有利的。
此外,油氣資源稅提高後,靜態計算,油氣開發企業的利潤會相應減少,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也會有所減少。由於油氣開發企業中的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屬於中央財政收入,而我國油氣開發企業大多是中央企業,中央財政收入將會減少。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財政收入,減少了中央財政收入,是對中央與地方利益的調整。
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按照業內一些專家的匡算,按照石油天然氣5%到10%的稅率計算,每年給國家增加的稅收可能達到600億元。
5%~10%的稅率空間
“通過從價定率,為一些産油地區在資源開採後的環境修復等方面提供了資金支持。”能源專家韓曉平説。
而對於5%到10%的稅率空間內,究竟依照何種標準來選擇其間的稅率,對於地方政府來説,也是一個比較大的問題。
劉桓認為,這實際上和開採石油的地緣地貌有關,採油地區的情況各有不同,開採成本、油氣總量同樣有所不同,這也決定了各個油田石油開採成本有很大差異。對於一些石油開採成本比較高的地區,採取靜態徵收的方式對這些地區競爭不利。
“新疆的地緣地貌差異很大,因此採取5%,有些地方開採石油資源的環境好于新疆,排除開採成本後,賣後的利潤更多,因此在稅收方面,應該通過稅率的提高讓國家獲得更多稅款。”劉桓説。
以大慶為例,由於石油開採幾近枯竭,因此,要通過注水、填沙等方式提高採油量,而更多的程序也在無形中增加了成本,因此,理論來説,執行不同比例的從價定率後應該採取比較低的稅率。
不過,對於我國的主要消耗能源煤炭來説,此次並沒有納入到從價定率範圍當中。
韓曉平認為,2010年我國煤炭年産量超過32億噸,不僅僅是總量巨大,煤炭開採環境、煤炭質量的複雜性,也決定了不可能在短期內推廣從價定率。這需要一個過程。(來源:第一財經日報)(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