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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品風險評估 福州各銀行早已執行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1日 14: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福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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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日銀監會正式下發《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理財産品銷售進行系統化的規定(昨日本報A14版曾報道)。記者了解到,在榕銀行早在5年前就已開展産品風險等級測試,也已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年度測評。在榕銀行人士表示,《辦法》頒布後,理財産品銷售不規範之處將陸續調整。

  客戶承受能力評估分級不夠細

  《辦法》要求銀行分別對理財産品風險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分級,超過一年未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的,再次購買理財産品時,應當再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據了解,2006年之前,銀行理財産品一般會在産品説明書上進行風險提示,但未對風險進行分級定性。2006年在榕中信銀行率先推出“五級風險評價體系”,此後,各銀行紛紛跟進。交行福建省分行人士表示,該行理財産品風險級別分為6種。

  不過與理財産品風險分級較細相比,有的銀行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僅分高、中、低三級。“銀行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一般一年測一次,如果期限未到,但客戶要轉購其他風險級別的産品,則需要重新測評。”中信銀行福州分行零售業務部相關負責人表示。

  昨日一位銀行人士表示,明年起《辦法》實施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分級不夠細、未遵循風險匹配原則銷售等問題將要整改。

  理財門檻改與風險挂鉤

  此次另一個變化就是銀行理財門檻高低開始視産品風險等級而定,而不是與預期年化收益率挂鉤。《辦法》規定,風險評級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産品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三級和四級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0萬元;五級門檻不低於20萬元。

  在榕銀行人士表示,按規定銀行理財産品銷售起點最低為5萬元,但有時同款産品起點金額也分幾檔,如5萬元、20萬元或者更高。不同門檻對應不同的預期年化收益率,起點金額高往往預期年化收益率會高一些。現在《辦法》明確了銷售起點金額與理財産品自身風險等級相挂鉤,這樣資金量少的客戶即使風險承受能力較高,也將因高門檻而無法投資較高風險的理財産品。

  此外在銷售費用方面,《辦法》要求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文件應載明收取銷售費、託管費、投資管理費等相關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此前有的理財産品標示的預期年化收益率包括了銷售費用,但並未具體明示費用,不知情的客戶易誤以為預期收益率就是到期收益率。

  風險評估難到位

  不過記者採訪發現,在《辦法》的眾多規定中,銀行較難做到準確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業內人士表示,銀行的風險評估問卷上一般列有年齡、理財經歷、投資態度、投資目標、收入等多個問題。客戶填寫的個人信息是否準確,銀行在銷售業績考核下評估是否客觀,特別是網上銀行評估就更難以求證,這樣風險匹配原則就會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