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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萬達廣場違法施工我行我素 3次叫停沒見效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1日 10: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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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書記批示處理,執法單位3次叫停

  10月9日上午,站在位於鄭州市秦嶺路與中原路交口西南角的萬達廣場前,鄭州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副主任洪志國一籌莫展,他指著豎立在人行道上的藍色鐵制圍擋説,“鄭州的交通本來就堵,萬達廣場的施工方不僅毀壞了人行道,還在人行道上豎護欄,給市民出行帶來很大障礙”。

  洪志國介紹,省委常委、鄭州市委書記連維良對萬達廣場違法施工作出了批示,要求鄭州市市政局嚴肅處理此事,但鄭州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及執法隊到現場處理了幾次都沒見效。

  “我們對其多次下發停工通知,但沒有成效。”洪志國介紹,9月30日下午,鄭州萬達廣場投資有限公司在實施萬達廣場改造工程時,將秦嶺路與中原路交口西南角的施工圍擋拆除約200米,施工現場混亂,嚴重影響市容市貌,其行為違反了《鄭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工程管理處執法人員對其下達了《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其立即整改施工現場,加設施工圍擋。並現場值守至10月1日淩晨,直至圍擋設置完畢。

  但10月2日下午,施工方又將中原路、華山路原文明墻拆除,未設置施工圍擋。同時,未經審批擅自拆除中原路、華山路、秦嶺路人行道板700米,面積1800平方米。執法人員再次下達了《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其立即設置施工圍擋,並停止道路掘動施工,隨後再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洪志國介紹,鋻於其違法行為情節及後果嚴重,造成了惡劣影響,屬於特別嚴重的違法行為,應給與從重處理。鄭州萬達廣場投資有限公司未設置施工圍擋,影響市容市貌的違章行為,依據《鄭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四款,處以最高額1000元罰款;擅自掘動城市道路設施的違章行為,依據《鄭州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五十五條第八款處以最高額2萬元罰款,責令補繳道路掘動修復費約42.43萬元。

  9日上午,鄭州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市政設施檢查執法大隊再次來到萬達廣場的施工現場,隊員看到施工方已經破壞了大片的人行道,用於遮擋工地的圍擋豎立在人行道上,但高度僅有2米,達不到國家規定的3米高度。而且,工地內的建築垃圾有好幾堆,工地仍熱火朝天,工人並不理會到來的執法隊員。隨後,執法大隊負責人王峰出示了工作證,責令工人停止施工。施工方負責人一直沒露面。

  執法人員到達現場1個多小時後,施工方一名工作人員到達現場,簽收了執法隊開出的責令停止(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簽收的名字顯示是周利。他對媒體表示,自己並不是項目負責人,如果問情況請找領導,但他並沒提供領導的名字和聯絡方式。而截至11時20分,萬達廣場的負責人一直沒有出現。

  王峰説,執法隊已經對萬達廣場下達了3次停工通知書,但施工方一直我行我素。下一步,如果施工方再不整改,市政部門將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記者 曲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