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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發佈《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
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
商業銀行應為理財産品設置適當的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
如果客戶不接受理財産品相關費用的調整,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産品
本報訊 (記者王亮)銀監會昨日公佈了《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相關細則,《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理財産品進行風險評級,要求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避免出現誤導銷售的情形。
首次允許客戶提前贖回
《辦法》明確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根據理財産品風險評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為理財産品設置適當的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例如,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産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
《辦法》還要求建立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持續評估制度。
《辦法》特別規定,如果客戶不接受理財産品相關費用的調整,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産品。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管理中心主任郭田勇對本報記者表示,“以往銀行産品在運作期內,客戶都無權提前贖回,這條客戶不滿意費用調整可以贖回的規定,維護了客戶的合法權益。”
今年以來,銀行業理財産品呈爆炸性增長。銀監會在今年6月末曾透露,截至2011年第二季度末,我國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餘額約2萬億元,而2010年全年理財産品銷售量為1.7萬億元。
理財産品成攬存工具
據普益財富統計,各商業銀行在2011年9月共發行理財産品2149款,環比增長14.7%。
分析認為,央行將保證金存款納入準備金繳存,部分銀行通過發行高息理財産品等方式拉存款衝刺考核目標。而銀監會出臺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規定主要針對銀行通過理財産品違規衝刺攬存款的問題,預計這部分涉嫌高息攬存的産品將受到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