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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寧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問題,昨天,上交所作出了給予寧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鄧永祥和財務總監魏明傑公開譴責的處罰決定。
經過調查顯示,大元股份2010年2月3日披露《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的預案》,擬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募集資金用於收購珠拉黃金股份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珠拉黃金)100%的股權,股權收購價款為16.75億元(約佔公司2010年經審計凈資産的597%)。但是,在未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情況下,截至2010年12月31日,大元股份已向珠拉黃金的股東郭文軍支付股權收購款14800萬元(約佔公司2010年經審計凈資産的53%),且其中于2010年9-11月支付的9800萬元(約佔公司2010年經審計凈資産的35%)的行為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除此之外,大元股份在今年的1月19日披露了《關於礦業取得的提示性公告》,公司與核二〇八大隊簽訂《合作收購合同》,公司擬以1.3億人民幣(約佔公司2010年經審計凈資産的46%)的價格收購新疆托裏縣世峰黃金礦業有限公司(新疆世峰)52%的股權;上述《合作收購合同》中約定的合同生效的四個條件中包括“甲、乙雙方已經通過內部決策程序”,同時合同中約定的價款及支付方式為“在本合同生效後8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指定賬戶支付人民幣壹億參仟萬元整”。
然而,公司在既未滿足雙方約定的合同生效條件也未履行完公司章程規定的內部決策程序的情況下,于2011年1月21日和1月24日分兩次共計支付給交易對方5000萬元收購股權預付款,並且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上交所作出紀律處分決定:對寧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鄧永祥和財務總監魏明傑予以公開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