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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人壽保險多項費用與實際支出不符遭處罰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0日 1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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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保監會網站9月9日消息,江蘇保監局查出,信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0年,你公司辦公用品、培訓費等共計64筆,涉及金額合計342654元,與實際支出不符。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江蘇保監局責令該公司改正,並決定對其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行政處罰。以下為行政處罰書全文:

  中國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1〕40號

  蘇保監罰〔2011〕40號

  受處罰單位:信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中心支公司

  地 址:無錫市解放北路21-10A(金馬大廈10樓)

  主要負責人:吳亞東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0年,你公司辦公用品、培訓費等共計64筆,涉及金額合計342654元,與實際支出不符。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我局責令你公司改正,並決定對你公司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行政處罰。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中國保監會匯繳專戶(開戶行:中信銀行南京山西路支行;戶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中央財政匯繳專戶;賬號:7329210189800000189)繳納罰款,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保監會江蘇監管局法制處備案。逾期不交納的,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