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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投資:戰略性新興産業熱的冷思考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0日 09: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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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本刊記者 楊海霞

  9月16日,國家發改委官方網站上公佈了《海洋工程裝備産業創新發展戰略》,這是自去年《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産業的決定》(下文稱《決定》)印發以來,最早公佈的相關産業政策。

  海洋工程裝備是7大戰略性新興産業之一——高端製造業的發展重點。此前《決定》中將節能環保、新能源、電動汽車、生物産業、新材料、高端設備製造、新一代信息技術定為7大戰略性新興産業。

  雖然早在去年就已經公佈《決定》,但相關落實規劃卻遲遲未能出臺, 9月14日,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張曉強在2011年夏季達沃斯論壇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規劃》已經完成起草、徵求意見階段,爭取在9月提請國務院審議。張曉強同時透露,國務院已經批准由發改委與財政部共同研究設立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專項資金。

  《規劃》尚未出臺,地方政府、企業都已經紛紛佈局戰略性新興産業,一年來,戰略性新興産業熱遍中國。

  關於戰略産業,經濟學家王小強曾經談到:“如果我們説某一個産業是戰略産業,也就是説,該産業不是從個人、企業、地方或部門的局部利益出發,而是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有條件要上,沒有條件創造條件也要上的少數産業。這類企業的存亡,不僅關係到利潤,而且關係到國家的安危,關係到國家在世界經濟政治乃至軍事事務中的戰略行動能力。國家不能放任本國企業在全球競爭中,自生自滅”。

  這意味著戰略産業應包含兩層含義:其一,該産業必須具有能夠成為未來經濟發展中主導産業和支柱産業的可能性,其二,該産業可能當前並不能盈利,或者本國在該産業上還不具有資源、技術等優勢,不能任其自生自滅,而需要國家政策的扶持。

  事實上,目前主要發達國家都在“再工業化”“低碳經濟”的發展趨勢下制定了戰略産業的國家發展戰略,如美國選擇智慧電網和新能源汽車,日本則重點發展環保産業。在國家戰略下,鉅額資金流向了這些産業。

  按照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十二五”期間戰略性新興産業增加值要達到GDP的8%,這也意味著大量的國家資金支持將投向戰略性新興産業。

  對此,《中國投資》採訪的多位專家在肯定新興産業發展戰略的同時,也表達出對産業風險的關注。在他們看來,戰略性新興産業正處於規劃或産業化初期階段,仍存在著各種不確定性或投資風險,需要引起重視,如技術路線的不確定;市場需求的快速變化帶來的風險,不同投資主體大幹快上而形成的新産能過剩可能性;現有體制對新興産業的不適應;或者類似福島核事故等突發事件帶來的影響,等等。這些不確定性和風險值得決策層與投資者高度重視。

  技術路線:

  選擇不當 全盤皆輸

  近日,新能源汽車的技術路線之爭波瀾再起。7月《求是》雜誌刊登了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中國科協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節選。該節選指出,“新能源汽車,發展方向和最終目標是什麼,現在重點發展的混合動力車和電動車是不是最終産品,並不十分明確”。

  來自於國家領導人的疑問反映出當前新能源汽車在技術路線上的紛爭。事實上,早在2001年起關於新能源汽車技術路線的論戰就一直不斷。而醞釀1年多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産業規劃》的出臺時間也一再推遲。

  一位參與《規劃》制定的人士在接受本刊採訪時表示,由於産業有其自身的發展規律,在政策選擇之下依靠大量投入培育起來的産業,一旦技術路線選擇錯誤,將形成國家資金和社會資金的巨大浪費,還將延誤最佳的發展時機,這即為什麼新能源汽車技術路線遲遲未決的深層原因。

  國家發改委産業所專家曾智澤也認同該觀點,他認為技術是戰略性新興産業的根本風險,除了新能源汽車産業,在新一代信息技術、新能源、高端裝備製造等領域都存在這樣的風險。而且,這種風險不僅存在國際範圍內的比較中,同時也存在於産業內部;不僅存在於國家層面,也存在於各投資主體與單個項目中。

  “在太陽能光伏多晶硅製備技術中,目前就有改良西門子法、新型硅烷法等技術,不同的技術生産1千克多晶硅,耗電相差100多度。一項投資數十億元的項目可能很快過時,盲目投資蘊涵著巨大的風險”。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專家馮飛就曾在《中國經濟時報》上撰文指出。

  如何應對此類風險, 863項目主要組織實施者朱光亞曾經提出進行“軟科學的概念研究”(《我們的父親朱光亞》),這類軟科學概念研究按照朱光亞的理解應該涵蓋戰略層次、物理層次、系統技術層次和體系層次,以上層次的概念研究要具體化到關鍵技術和關鍵物理問題的技術分解和實施,而在概念研究階段應淡化工程概念。

  因此,是否應在産業化之前充分地進行軟科學研究,從而在根本上消除技術路線的選擇問題,這成為一些業內人士的建議。

  至於政府是否應該在技術路線上進行干預,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專家呂薇認為,政府應支持技術開發和早期産業化,但是,技術選擇和産業的發展還要靠市場機制。

  “首先,政府要公平支持各種不同的技術路線,政府通過制定能耗、安全、環保等標準,建立市場準入門檻,由市場選擇新興産業的技術方向。其次,要加快資源性産品價格形成機制改革,建立反映稀缺和環境影響的資源價格和稅收體系,利用市場機制推動和引導企業創新”。呂薇認為。

  市場需求尚待培育

  8月1日國家發改委公佈了太陽能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明確今年7月1日前後核準的光伏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分別為每千瓦時1.15元和1元。這一政策的公佈令國內需求一直低迷的光伏行業為之一振。

  作為戰略性新興産業之一的太陽能光伏電池製造業一直處於“只做不用”的尷尬境地。儘管我國光伏設備供應了全球50%以上的市場,國內需求量卻不到全球5%。在這種情況下,整個行業利潤伴隨國際市場需求波動而大幅波動,2010年約佔全球70%裝機量的德國和意大利調整了對太陽能光伏産業的補貼政策,引起了全球太陽能産品價格的劇烈下跌,導致多晶硅價格下跌20%以上,電池片也下跌30%左右,直到德國與意大利的政策確定,市場才又趨於穩定。

  “這種情形所導致的結果就是,節能環保的效益流向國外,污染和資源消耗留在國內”。呂薇表示。

  由於光伏發電成本較高,在並網發電時需要大量國家補貼,因此發電項目遠遠趕不上設備製造能力的發展,造成了“只作不用”的窘境。相對於火電0.2元的電價,光伏電價過於高昂,雖然有金太陽工程等補貼政策,也遠遠不能推動光伏發電的大規模開發。

  曾智澤認為,新興産品一般都會面臨市場接受過程和生産規模化的過程,以實現從産品到商品的“驚險一躍”,這一市場風險也是戰略性新興産業所面臨的共同問題。

  “戰略性新興産業既然要産業化,就要受到市場需求的約束。新能源産業的太陽能光伏發電、新能源汽車等在現階段仍然依賴於政府補貼或需要大量的基礎設施投入,這種政府的扶持和大量的基礎設施投入是否能幫助新産品最終為市場接受,還有待實踐檢驗”。業內人士表示,“比如在新一代信息技術産業的物聯網和雲計算領域,目前的表像是産業的商業模式還存在不確定性,實際是市場需求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對此,國家發改委産業所所長王昌林認為,應該從供給和需求兩方面支持戰略性新興産業,加強鼓勵需求的政策,為新興産業開拓市場。

  比如可以通過落實消費型增值稅,進一步細化政府採購政策,通過法律、技術標準、安全標準、市場準入等措施促進新技術的利用和推廣。通過稅收、金融等政策,鼓勵採購首臺套或首批次重大技術裝備。

  此外,還必須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創新商業模式。“因為我們目前很多産品成本還比較高,前期投入也比較大,社會效益比較好,但是經濟效益比較差。為此,要積極培育市場,實施一些重大示範應用工程。積極推進市場應用、基礎設施和商業模式的創新。另一方面我們要完善市場準入和監管架構,包括一些機制體制,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王昌林説。

  統籌規劃破除體制障礙

  在一些戰略性新興産業領域,無論技術、商業模式、市場主體還是市場需求都比較成熟,明確,但現有體制卻阻礙了産業化推進。比如在新一代信息技術産業中的三網融合領域,無論骨幹網、寬帶接入網的網絡現狀,電信、電視、互聯網的商業模式,還是市場需求以及市場主體都幾近成熟。但三網融合的産業化推進卻因為部門阻隔而無法推進。

  在王昌林看來,遲遲未能推行的三網融合,癥結在體制。“從很大程度上來看,我國發展戰略性新興産業的問題歸根結底是體制機制的障礙。這些問題不解決會嚴重制約我們的發展”。 王昌林表示。

  又如節能環保行業,作為政策依賴性行業,他認為,只要國家劃定嚴格門檻,行業就能獲得發展機遇。“如果體制機制能夠進一步理順,那麼下一步相關行業的發展前景不可估量”。

  王昌林認為,另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是科研體制。“當前我國科技與經濟‘兩張皮’的問題並沒有解決,全國科技成果産業化率不到5%,使得新興産業成為無源之水;而人才培養、使用機制不完善造成高端人才缺乏的問題仍比較突出”,王昌林説。這直接造成了自主創新能力的不足。

  “戰略性新興産業是一個系統,不是單項技術、單個産品或某個環節的突破就能發展起來。如,我國的風力發電裝機容量增加很快,但由於風電的不穩定性,需要穩定的電源與其配套。我國陸上大規模風電場大都在發展中地區或欠發達地區,有些地區缺少配套穩定電源,電網建設跟不上,設備利用效率低。又如,發展插電式電動汽車,必須解決方便充電問題才能推廣使用,同時要解決汽車技術、電池技術和電池材料技術配套發展等。目前,國內大部分電動汽車生産企業是組裝廠,電池技術、材料技術和充電設施是短腿。因此,要跨部門和跨領域做好規劃和配套發展,提前做好部署”。呂薇認為。

  因此,她建議打破部門和地區分割,在國家總體戰略目標下統籌規劃,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另外還應加強相關技術研發、産業鏈各環節配套、産業基礎設施建設以及相關標準、制度和政策的統籌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