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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礦集團原副總受賄800余萬一審被判無期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09日 10: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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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馬倩如) 經山西省臨汾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臨汾市中級法院近日對大同煤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副總經理兼煤炭運銷總公司總經理趙生龍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趙生龍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産30萬元;犯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産30萬元。追繳犯罪所得人民幣829萬餘元、非法所得人民幣778萬餘元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11月至2005年3月,趙生龍在任山西省煤炭運銷總公司長治分公司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職務晉陞及調整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利,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273萬餘元。

  2005年6月,趙生龍在任同煤集團副總經理兼煤炭運銷總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權在批煤、調整煤炭計劃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利,多次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555萬餘元。兩項共計受賄829萬餘元。

  另有人民幣778萬餘元,趙生龍不能説明其合法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