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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監局欲整飭保健食品銷售亂象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08日 11: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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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偉

  高懸在保健品市場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即將砍下。《中國經營報》記者獲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近日召開了全國保健食品生産經營監管工作現場會。會議指出,藥監局將從生産許可、日常檢查、建立機制等多方面嚴格把關,整飭保健品市場。

  在此之前的6月21日,中國保健協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徐華鋒對媒體透露,《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通過三、四稿的修訂,有望在今年內出臺。這意味著,在行業監管和規範的“風聲鶴唳”之下,保健品行業洗牌在即。

  市場之亂

  煙臺市民小趙的孩子感冒,某藥店銷售人員向她推薦了合生元益生菌。小趙花了170多元買了一盒合生元益生菌,回家服用了一段時間卻沒見孩子的病情好轉。於是小趙上網一查,發現這個合生元竟是保健食品。而保健食品只是食品的一個種類,並不具有治療疾病的功能。銷售人員宣稱的功效神奇能治病的合生元顯然是在誤導消費者。

  “這就是目前保健品行業的現狀。雖然我國的保健食品産業增幅較快,但它仍然只是一個新興産業,産業規模小,市場魚龍混雜。”中國保健協會副秘書長張大超在全國保健原材料發展高峰論壇的現場告訴記者。

  隨著經濟的高速增長,國人的健康意識的提升,中國的保健食品市場正在飛速發展。據中國保健協會不完全統計,2007年保健食品行業産值約為600億元,2008年達到800億元。而到了2010年,中國保健食品的市場産值已經達到2000億元以上,並且仍以每年15%的的速度增長。

  然而在繁榮的市場背後,卻是混亂無序的市場環境。在張大超看來,保健品市場的“亂象”可歸結為三類:

  一是概念混淆,對於保健藥品和保健食品未作出明確界定。中國現代意義上的保健食品行業起步較晚,受傳統的“藥食同源”經驗的影響,使得很多保健食品多帶有“藥品”的色彩,如三株口服液等。這導致了當今保健食品“非食非藥”的尷尬局面,也給行業的有效監管帶來了障礙。

  二是誇大宣傳,誤導消費者。有人用三個字來概括,現在保健類食品市場是“豐(胸)減(肥)壯(陽)”。普通的保健品,在廣告中變成了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數據顯示,僅在2009年,全國就監測到數以萬計的保健食品廣告存在嚴重違法行為,隨意擴大保健功能療效和增加適用人群是違法廣告宣傳的兩大突出問題。如:將緩解體力疲勞演繹成補腎、增強性功能;將輔助降血糖、降血壓、降血脂誇大為治療“三高”等。今年3月份,日本地震海嘯引發核泄漏事故後,一些保健食品商家趁機打起了“防輻射”牌。有一些保健食品企業稱,螺旋藻片、胡蘿蔔素、番茄紅素和紅葡萄籽提取物等相關産品有“防輻射”功效。

  三是是準入門檻過低,監管不力。

  “重典”即將出臺

  全國保健食品生産經營監管工作現場會議強調,將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對此,業內人士表示,業界期盼的《條例》將呼之欲出。

  200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獲得通過,並已于當年6月1日起生效。該法第51條規定:“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職,承擔責任。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是時至今日,與之配套的細則條例都尚未出臺,造成保健食品監管依據出現空白。

  對於《條例》的姍姍來遲,徐華鋒曾這樣解釋,其實早在《食品安全法》出臺前後,相關部門已經對保健食品做了一些調研,之所以遲遲未能定稿的主要原因,在於對監管範圍有不同的意見。例如,保健食品所註明的一些功能,哪些需要審批,哪些僅需要聲稱,都需要不斷調整和完善。

  據中國保健協會一位參與《條例》起草工作的人士介紹,該條例目前由國務院法制辦制定,有望在年內出臺。現在徵求了包括行業協會、企業、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已經進入到復核階段。該條例將涉及保健食品的産品審批、生産經營和市場監管等各個環節,填補此前“無法可依”的狀況,並對誇大及虛假宣傳特定保健功能等問題的監管有更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

  據悉,一旦《條例》頒布,包括膳食補充劑等一系列相關法規文件都有待陸續出臺。而相比傳統交易方式,網絡保健食品交易也有望納入監管範圍。

  事實上,當前網絡銷售保健食品已漸成趨勢,但遇到的消費者投訴也日漸增多。

  一位河北工商部門人士對記者表示,對此類投訴在監管執法方面存在以下難題:一是缺少行政強制手段和處罰力度不夠;《廣告法》規定,對虛假宣傳廣告處以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對發佈違法廣告的企業來説,刊播廣告的收入要比罰款高出很多,網絡虛假廣告宣傳勢頭依然沒能得到有效遏制。二是在網絡交易中電子證據難提取較大。三是網絡食品經營者可以使用虛擬身份,實行跨地經營,難以對其實施處罰。

  長期關注此問題的互聯網法律專家趙佔領表示,在網絡保健食品交易中,消費者維權成本極高,一般情況,由於通過網絡交易,一旦提起訴訟,向法院提交QQ聊天記錄,電子郵件內容等需要經公證處公證,費用較高。

  此外,網絡保健食品交易中,經營者通常跨地區交易。消費者在北京,商家也許在深圳,進入司法程序後即使是勝訴,執行判決也是個問題。

  “未來,《條例》的出臺,對於保健食品網絡銷售的門檻可能要提高,將借鑒網絡售藥的模式,採取網絡銷售許可證制度,從源頭上加強監管。”上述人士稱。

責任編輯:王琰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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