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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蘇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正式實施。作為地方性法規,該《條例》不但適用於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同時也包含了農村的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共分7章,對蘇州行政區域內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結構安全、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防治、房屋白蟻防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8種情況須作安全鑒定
《條例》規定,房屋出現以下8種情況時,必須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必須按照規定進行治理,對於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的,需立即拆除。
8種情況包括:房屋超過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遭受地面沉陷、地震、颱風、洪水等重大自然災害損壞,需要繼續使用;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已投入使用,未確定其安全性;在房屋上設置大型廣告牌、水箱、水池、鐵塔、花園、游泳池等設施設備的;因施工、堆物、撞擊等行為危及房屋安全,或者因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導致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現象,需要繼續使用;公共建築超過房屋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一半,改變原設計結構、用途,而且五年內未作房屋安全鑒定;在農村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進行部分拆改,用於出租、改變用途,並且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依法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
此外,進行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施工區周邊範圍內的房屋進行安全檢查並保存原始記錄。因工程建設造成房屋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治理修復、賠償等民事責任。
未經許可擅自拆改要罰款
根據《條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經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不得拆除或部分拆除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礎、墻體、柱、梁、樓板等構件;不得在承重墻體上增開或者擴大門、窗、壁櫥,變更門、窗、壁櫥位置;不得在柱、梁、樓板上增開或者擴大洞口;不得超過房屋原設計承載力增加荷載;不得拆改公共建築中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在農村宅基地自建自住房屋上有以上行為的,可以不辦理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此外,有關部門在辦理特種行業、文化娛樂場所、消防、戶外廣告設置、大型群眾性活動等行政許可事項時,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辦理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手續。
《條例》明確,對於未經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擅自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礎、墻體、柱、梁、樓板等構件;設計單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虛假方案的;未按照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決定和許可方案實施改造的行為,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快報記者 王怡徑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