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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偉明環保公司遭問責 危險廢物處理存疑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30日 10: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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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門從事垃圾處理等環保項目的浙江偉明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偉明),自身卻遭到環保違法的質疑,這為其上市之路蒙上陰影。

  9月16日,包括自然之友、公眾環境研究中心等在內的五家環保組織聯名致信環保部,呼籲環保部暫緩批准該公司的上市申請,對其上市環保核查的資格和條件進行審查。環保組織指出,《浙江偉明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環境保護核查技術報告總報告》隱瞞了公司部分重大環境違法事實。

  浙江偉明對此並不認同,其相關負責人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已注意到針對公司上市的質疑,但是這些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合,環保組織沒有將事實調查清楚就對外公佈,這對企業造成了負面影響。

  據悉,該公司正在採取一些應急措施,針對近期的質疑,浙江偉明已給環保部做了回復,之後或對公眾做出進一步解釋。

  被隱瞞的事實

  據了解,浙江偉明是專業從事垃圾焚燒發電業務的擬上市公司。從2000年開始,公司採用BOT方式,相繼在溫州東莊,浙江東陽、江蘇昆山和深圳平湖等多地建有垃圾發電廠,“成為了該行業的龍頭企業。”

  上述浙江偉明負責人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垃圾焚燒處理在國務院層面,已是非常明確,要鼓勵和支持。浙江偉明垃圾處理的歷史代表了國內垃圾焚燒國産化的歷史。

  但公司上市卻由於信息披露不完善引發質疑,相關文件顯示,浙江偉明投資建設的秦皇島西部垃圾焚燒發電廠項目,其環評批文因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公眾參與章節造假已經被河北省環保廳撤銷。

  河北省環保廳在2011年3月就已下令該廠停工,並暫停秦皇島全市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目前該垃圾焚燒發電廠的施工項目已全面停止,腳手架均已拆除,短期內難以復建。

  環保組織認為,浙江偉明在環保核查技術總報告中對上述事實未作出任何披露,隱瞞了該項目環評批文因公眾參與造假已被河北省環保廳撤銷,同時隱瞞在建工程被全面停工緩建、有可能最終取消,隱瞞這一爭議項目風波導致秦皇島市被河北省環保廳實施環評限批的事實。

  根據環辦〔2011〕1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於申請核查前一年內發生過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各級環保部門應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請。”其中包括,發生過重大或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被責令限期治理、限産限排或停産整治,受到環境保護部或省級環保部門處罰,受到環保部門10萬元以上罰款等。

  另外,根據《關於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對於核查時段內嚴重違反國家環保法律法規和産業政策、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且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在核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上市公司,不得出具環保核查意見。”

  環保組織認為,浙江偉明對上述性質和後果都十分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掩蓋回避、不予披露,有意誤導公眾和審批機關,根據上述規定,環保部不應受理其核查申請,不應同意其通過環保核查。

  “2009年河北環保廳對此做了環評批復,公司是根據這個批複合規開展項目建設。但其後在環保組織的作用下,由周邊的村民出面對這個項目提起了行政復議。”“當時也向環保部提出要求撤銷這個批復,環保部在2010年12月駁回了復議的文件。”上述浙江偉明負責人指出,“但之後周邊村民於今年1月份的時候提起了訴訟,要求省廳撤銷,也告到法院,最後環保廳無奈做出了撤銷批復的決定。”

  “這些問題在環保核查的過程中,環保部都已經知道。因此披露的時候沒有向公眾做進一步的解釋。”他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危險物處理存疑

  同樣由浙江偉明投資建設的昆山市鹿城垃圾發電廠,早在2008年3月就屬於重點環境問題掛牌督辦企業名單,其當時的整治要求是“廢水達標排放”。然而在《浙江偉明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環境保護核查技術報告總報告》中未披露上述環境信息。

  環保組織亦指出,浙江偉明下屬企業經營的溫州市臨江垃圾發電廠、溫州市甌海偉明垃圾發電廠、溫州市永強垃圾發電廠,都將垃圾焚燒産生的飛灰固化後,運至楊府山垃圾填埋場和永興垃圾填埋場填埋。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所列的內容,垃圾焚燒産生的飛灰屬於危險廢物。

  另據國家環保總局2002年發佈的《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焚燒飛灰應按危險廢物處理。相關規定,在我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從南京市環境科學研究院的環保技術核查資料中,環保組織稱無法得知,楊府山垃圾填埋場和永興垃圾填埋場是否持有經營危險廢物的許可證。

  上述浙江偉明負責人表示,“對此不方便説太多,但公司是家負責任的環保企業,希望社會有個良好的輿論環境,我們扎紮實實地把垃圾焚燒事業做好。”

  環保組織建議,在尚未確認這些問題得到落實之前,暫緩批准浙江偉明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申請。如果問題切實存在,建議對其上市環保核查的資格和條件進行審查,並希望企業能夠就此做進一步的公開和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