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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交買房認購金 後悔欲退打官司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9日 17: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合肥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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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了買房認購金,卻發現購房合同有許多地方不盡如人意,合同沒簽成,認購金能退還嗎?近日,肥西人小劉就遇到了這樣一件煩心事,因為開發商不願將認購金退還給他,小劉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肥西縣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了這起定金合同糾紛案件。

  2011年8月初,小劉收到某樓房開發公司開發的商品房銷售短信,遂于8月6日前往該樓盤銷售處查看樓盤情況,後經被告樓盤銷售人員簡單介紹便與被告簽訂一份商品房認購協議書,認購了其中的一套房屋,並當場交納房屋認購金5000元,交款後第二日小劉前往售樓處準備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但在討論過程中雙方未達成協定,小劉當即提出要修改合同條款,但是被告方堅持合同係格式化合同無法修改,由於雙方對合同細節及條款分歧過大,合同未能簽訂,後小劉曾多次要求被告退還已繳納的認購金5000元,而被告以種種理由拒不退還,無奈之下,小劉訴至法院請求被告方退還自己繳納的5000元認購金。

  法官説法:本案所約定的是“認購金”非定金,不具備沒收定金的標準。從保護弱者的角度,一般是會傾向於買房者,同時也能促進有關方面對房屋買賣合同作進一步的完善和規範。法院支持了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方償還原告的認購金5000元。(通訊員 伍倩倩 記者 楊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