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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鐵乘客受傷該怎麼賠償 運營商賠償機制有空白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9日 16: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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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地鐵追尾事故導致部分乘客受傷,各家保險公司迅速展開排查理賠,而上海地鐵公司亦購買有公眾責任險。如果出現死亡案例,除商業保險外,記者發現並沒有明確的城市軌道交通賠償機制。

  事故發生後,對於已購買商業保險(包括人身壽險、交通意外險、醫療險、旅行險等)的乘客都可能從保險公司獲得理賠。此外,地鐵公司也購買有公共安全責任險。據媒體報道,上海地鐵是由人保、平安、太保三家共同承保,這三家保險公司組成了一個共保體,承保地鐵機車的相關保險及公眾責任險。如果事故鑒定為意外,則也構成賠償的一部分。

  “對企業來説,公眾責任保險並非強制性保險,但地鐵公司一般都會購買以分散出現的人身和財産意外風險。”一位財險公司負責人告訴羊城晚報記者,以今年東風西路出現的嘉禾苑大面積水浸事故來説,自來水公司購買的公眾責任險就是一例。“但是理賠的過程在法律程序上相當繁瑣,需要乘客起訴地鐵公司,經過仲裁、審理之後,地鐵公司賠償給乘客,保險公司再支付給地鐵公司。”此外,地鐵票的價格中也沒有包含商業保險,作為非國家強制險種,不允許出現搭售。

  不過,同樣屬於軌道交通的鐵路卻有詳細的規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對每位旅客的賠償限額是15萬元,《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規定賠付給旅客的最高的保險金額為2萬元。但城市軌道交通卻沒有相關的立法規定。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西安等雖然有地方立法規範軌道交通運營的管理,但卻沒有關於城市軌道交通的事故應急與賠償辦法。在2010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上海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辦法》中,記者仔細查閱,主要內容圍繞城市軌道交通的安全運營為主,並未涉及賠償。

  記者從廣州地鐵公司了解到,“假如地鐵發生事故造成乘客傷害,只要乘客買了票,乘坐了地鐵,就與地鐵公司構成合同關係,地鐵公司會按照國家交通運輸的相關法規來進行賠償。”但具體怎麼賠,賠多少,沒有細則。

  “城市軌道交通造成人身傷亡,賠償可依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一位律師告訴記者,《民法通則》第一二三條規定,“……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記者程行歡、黃宙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