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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染色饅頭案”一審:主犯獲刑9年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7日 11: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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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染色饅頭”案作出一審判決:上海盛祿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葉維祿,公司銷售經理徐劍明和公司生産主管謝維銑三人,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罪名成立,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年、5年和5年,並處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葉維祿為提高銷量,在明知蒸煮類糕點使用“檸檬黃”不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的情況下,仍決定在生産的饅頭中添加“檸檬黃”。自2010年9月起,葉維祿購進“檸檬黃”,被告人謝維銑根據葉維祿的安排,在盛祿公司廠房內組織工人大量生産添加“檸檬黃”的饅頭,由被告人徐劍明以盛祿公司名義銷往上海聯華、華聯、迪亞天天等多家超市。經上海市質量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對上述查獲的饅頭及相關超市退回的饅頭抽樣檢查,均檢出“檸檬黃”成分,屬於不合格産品。

  經審計,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盛祿公司添加“檸檬黃”的饅頭銷售金額計62萬餘元。同期,盛祿公司還回收已銷往超市的過期及即將過期的饅頭,重新用作生産饅頭的原料,並以上市日期作為生産日期標注在産品包裝上。

  法院認為,本案三名被告人在饅頭中添加的“檸檬黃”,屬於人工合成著色類食品添加劑,雖在一些食品中可以使用,但根據衛生部公佈的《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其使用範圍不包括饅頭。因此,在饅頭中添加“檸檬黃”的行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這一強制執行的標準。食品生産關係到公眾的身體健康,饅頭更是公眾普遍食用的主食,在未經風險評估的情況下,擅自在食品中擴大添加劑的使用範圍,違反了有關食品安全的強制性規範以及産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其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的銷售金額即構成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

  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葉維祿為主犯,判處其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65萬元;徐劍明為從犯,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0萬元;謝維銑為從犯,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0萬元。(記者 卞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