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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購房往往喜歡通過仲介公司尋找房源,這樣不僅能夠獲得更多信息,而且方便省事,甚至在出現爭執時還有一個調停者或證人。然而由於仲介公司的良莠不齊及利益衝突,購房者與仲介公司之間也難免出現糾紛。那麼,這些糾紛該任何處理呢?
未達目的,可以要求仲介退費
【案例】
2011年3月18日,武婷與一家仲介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居間委託協議》,約定武婷應向公司交納佣金13000元、貸款服務費3000元、過戶服務費4000元。後在公司的斡旋下,武婷與房屋出賣人李某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並交付了一半房款,武婷也向公司付清了全部服務費用。可僅僅過了3天,李某便反悔並拒絕辦理過戶手續。武婷遂要求公司退回所有仲介費用,但被公司拒絕,理由是其已促成武婷與李某簽訂合同,完成了居間事務,而李某反悔與其無關。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故在公司已經促成武婷與李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交付了一半房款的情況下,武婷自然無權要求公司退回佣金,而只能以李某違約為由,要求李某賠償該損失。但是,由於公司尚未為武婷提供過戶及貸款服務,自然不應“無功受祿”,否則構成不當得利,這部分應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