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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伊琳 金少策 張玲玲
公司資金週轉不靈時,公司老總面向民間的舉債行為是否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訴訟主體應是單位還是個人?
這兩大核心問題,在9月22日浙江省紹興縣人民法院二樓1號審判庭公訴人和被告之間反復“撞擊”。
當日一場被檢察機關指控涉嫌金額高達近48億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一審在此開庭。涉案主角是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馮光成及其昔日“將帥”共六人。
類似的案例在江浙等地並非孤例。由於在特殊時期銀行收縮信貸,企業家不得不時常私下找親朋好友甚至官員朋友拆解資金,以高達十個點以上的高息攏資,及時償還銀行貸款,支持企業正常運營。
比如該案就涉嫌在過去三四年前向100多名家單位及個人等社會不特定人群大量非法吸收存款,據知情者透露其中或有大額資金來自官員資産。
法庭審理了一天,未竟。到下午五點,法官宣佈:“今天開庭到此結束,後續開庭再聽法院通知”。庭審期間,由於馮光成情緒激動而一度休庭。
“怎麼把劉建國吸收的金額也歸我頭上?”當公訴方宣讀起訴書後進入法庭問話環節,馮光成提出系列質疑,不僅否認自己的行為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同時質疑,為什麼不追究主持工作的光宇集團前任總經理劉建國的責任?
馮光成辯護律師也同時質疑:“公司是涉案主體,為什麼公訴機關沒有將公司列入被告?”法庭上,馮光成代理律師稱。
非法攏資?
馮光成身份是浙江光宇集團(以下簡稱“光宇”)董事長、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玻”)(0739.HK)董事局主席。
同時被列入被告的還有浙玻副總經理宋宇、許炳校、謝勇、李國軍這四名麾下高層。上午9時許,五名被告在法警帶領下進入被告席。
61歲的馮光成板寸頭,著深灰色西裝,面容顯得憔悴。據稱左耳有聽力障礙,法庭上自我辯護時數度如同“自説自話”而被法官“提醒”。自辯到激動處,馮光成揮舞著大大的手掌,顫抖著,稍可顯出作為上市公司董事長的“氣場”。庭審後期馮光成被核準坐著受審,途中屢次掩面前傾,頹勢難掩。
公訴機關為紹興縣人民檢察院。公訴檢察官指控稱,馮光成在2005年至2009年擔任浙江玻璃有限公司及光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以支付月息2%~12%的高息為誘,以週轉銀行貸款為由,向100多家單位及個人等社會不特定人群大量非法吸收存款,變相吸收資金47.978億元,支付本息41多億元,至今仍有16億余元本息尚未償還。
公開資料顯示,浙玻于2001年12月10日在香港聯交所成功上市,為境內首家H股民營企業,旗下包括浙江玻璃廠,青海鹼業等,總資産超過130億。
而最近幾年浙玻資金遇困,馮光成深陷高利貸傳聞便從未間斷。有知情人士透露,兩公司陷入民間借貸一最重要的因素是銀行收貸幅度過猛,曾經在在幾天內,兩公司被銀行收款30多個億。由此,企業融資不得不轉向民間借貸,即便高利。
2010年2月開始,馮光成被紹興縣公安機關監視居住,此後在媒體上銷聲匿跡,此次庭審為其第一次公開露面。
而浙玻近一年多的發展也變得曲折。浙玻于2010年5月3日停牌。按照慣例,如停牌超過兩年,將面臨退市的尷尬處境。至今浙玻的重組和青海鹼業的監管工作亦步履維艱。
今年上半年根據地方政府和多家銀行曾發出消息,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有可能陷入破産,或被國企收購。
當日法庭調查及辯論主要圍繞是否構成非法吸收綜合存款罪、單位犯罪是否存在主從犯劃分等展開激烈辯論。
檢察機關在庭審中出示了多個證據,包括省政府會議紀要、重組紀要,資金借據和收據,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詞,以及債權人證詞等等。被告方對部分事實及罪名予以否認。
面對指控,馮光成在庭審中表示,自己對犯罪一説並不認可。所有借貸均用於維持公司生産運營穩定,並不存在非法佔有或是個人牟利意圖。
2008年開始,因宏觀調控等因素,銀行信貸收緊。據知情人透露,當時銀行最高一天收縮信貸高達24億元。處於艱難境地下的馮光成選擇以民間借貸方式償還銀行借貸,並在公司之間相互拆借,從而形成巨大的債務黑洞。
“如果不是為了公司和員工,我有什麼理由去借貸?我現在手裏還剩下些什麼呢?政府説借高利貸是飲鴆止渴,那麼銀行不肯放貸,又要維持公司正常運營,你告訴我還有第三條路可以走嗎?”庭審中,馮光成情緒激動,中途法庭不得不被迫休庭。
面對起訴書所列的涉嫌非法吸收存款數額,馮光成表示反駁。他稱,在審計債務之時,自己並未參與,因此利率多少均由債權人説了算。借貸金額除去已償還的本息,剩餘金額應不超過5億元。“檢察院所稱剩餘16億元債務當中,至少有9億債務並非屬於浙玻。且浙玻債權人多集中于杭州、紹興及金華等地,雙方多為熟識關係,而非向不特定人群吸取資金”。
浙玻董事長48億元“涉非”庭審直擊:企業緣何未列入被告?
訴訟主體之爭
法庭100多旁聽席位,落座半數,包括本報等2家媒體也參與旁聽。
和其他非法集資案件明顯不同的是,不管光宇員工、家屬、債主,均遠遠躲著記者,拒絕回答記者提問。而作為上市公司,此大案的發生,在公司網站上,尚未披露任何信息。另有知情人士透露,集資資金中,有大額或屬“官員”資本。然而針對此,截至發稿前本報並未從光宇和浙玻集團獲悉直接回應。
綿延在該案後的問號還很多。
首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罪名本身在目前司法界爭議尚大,民事法律關係和刑事法律關係交織,罪與非罪界限比較模糊,近幾年對此罪名的解釋和適用一直存有爭議。此前太子奶集團董事長、實際控制人李途純亦因此罪而被刑拘。
為此被告方聘請了實力較強的辯護陣容。為馮光成等人辯護的是六人律師團隊,分別來自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杭州分所,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浙江越光律師事務所、浙江國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並且,馮光成本人也在法庭上極力辯護。
對於主犯一説,馮光成並不承認,他説:“2006年開始,我借貸一事地方政府均知情,為何不對其提起訴訟?我有證據。”
辯方律師也辯護稱,馮光成涉案過程中,始終以公司而非個人名義借貸。因此雖其存在借貸行為,但事實行為均由單位完成,故公訴單位只訴個人而非單位頗顯蹊蹺。辯方律師同時指出,起訴書顯示,另有多名光宇高層涉案,但公訴方均未對其提起訴訟,顯然有失公允。辯方律師追問:“究竟是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
公訴人回應稱,光宇集團和浙江玻璃兩家公司均構成犯罪,但控方有選擇起訴對象的權利。
對此辯方律師稱:“公訴人認為有權選擇被告人,甚至是哪一個被告人的説法,非常不嚴謹。且既然單位犯罪都存疑,何來指控單位直接責任人?如果要審理非法吸收綜合存款一案,必須將兩家單位都列入訴訟。如果單位不構成犯罪,整個前提已經不存在,那麼單位其中的工作人員何來犯罪之説?如果五人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公訴人亦承認單位犯罪,那麼單位何以不成為被告人?”
公訴人稱,訴訟均依照公安機關出具證據及意見提起,而對涉案單位提起訴訟存在“有否必要的問題”,浙玻及光宇集團目前已由鎮政府及縣政府解困小組接管。
公訴人面對辯方律師提出的“究竟是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一問,稱“指控的是個人共同犯罪,但單位亦構成犯罪。”
辯護律師仍欲進一步提出質疑時,審判長要求“僅僅依據起訴書所控罪名進行展開”,將其制止。
在庭審中,馮光成曾多次提及“劉建國”,但被法庭制止。劉是浙江玻璃董事局主席助理,曾任光宇集團總經理,為負責浙玻借貸的關鍵人之一。但馮和劉如何分工,二人之間怎樣的關係,至今尚難得知。
在法庭上,馮曾拿著幾頁材料,稱是指證劉建國的證據,要當庭呈交給法官,當時沒給收授。
庭審持續到下午五時,法院並未當庭宣判,審判長稱對於案情中的重要分歧作進一步調查,擇日再度開庭。
對於主犯一説,馮光成庭審中並不承認,他説:“2006年開始,我借貸一事地方政府均知情,為何不對其提起訴訟?我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