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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拒用痊癒肺結核求職者 涉嫌就業歧視被告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3日 11: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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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妹子小雪(化名)曾因年幼時肺結核痊癒後形成“右上肺鈣化灶”,即陳舊性肺結核,她在應聘富士康集團鴻富錦精密電子(重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士康鴻富錦)採購部職位時,被拒絕錄用。小雪認為此舉涉嫌就業歧視,于9月21日向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法院當場受理了此案。

  據悉,繼全國肺結核入學歧視第一案後,本案為全國第一起陳舊性肺結核就業歧視案。

  今年6月16日,小雪到富士康鴻富錦應聘採購部職位,並參加了該公司組織的面試。7月7日,富士康鴻富錦人資處工作人員電話通知小雪已被錄用,初步確定了薪酬待遇,並告知小雪到其指定的重慶佳音醫院進行入職體檢。

  7月8日,小雪體檢結果顯示,除“胸透右上肺鈣化灶”外,其他項目均“未見異常”。

  7月18日,富士康鴻富錦短信通知小雪,稱小雪不符合崗位要求並決定不予錄用。原因是依照公司的規定不予錄用體檢出“肺部有陰影”的求職人員。小雪試圖通過交涉向對方證明“鈣化灶”只能説明自己曾經得過肺結核,但現在已治好,且“鈣化灶”不具有傳染性。但對方最終還是拒絕錄用小雪。

  9月21日,小雪向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富士康鴻富錦在招聘小雪的過程中存在就業歧視行為,侵犯了小雪的平等就業權。

  我國有5.5億結核菌感染者,小雪的情況並非特例。小雪的代理律師王興元認為:“就業權就如同生存權、受教育權一樣,是每一個公民極其重要的基本人權。”傳染病防治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性傳染病病人”。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

  中華醫學會結核分會秘書長李亮認為:“陳舊性肺結核只能提示患者曾經患過結核,以後經過治療完全痊癒或未經治療自行痊癒,不需作任何處理。這就好比傷口癒合以後留下的疤痕不需治療一樣。陳舊性肺結核與沒有感染過結核菌的人是一樣的,對周圍人不存在威脅。”

  民間反歧視公益人士、香港中文大學客座研究員陸軍表示,我國結核菌感染者眾多,對結核感染者的歧視如果不能妥善解決的話,將會影響深遠。而對治愈後的陳舊性肺結核的歧視更猶如猛虎,如果放任不管,平等就業的環境將很難實現。

  他説,富士康作為大型跨國企業,其企業社會責任理應與國際標準接軌,理應嚴格遵守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而富士康卻因為自己在用工中存在歧視現象,屢屢被勞動者告上法院。可以看出,富士康招用工中的歧視現象並非偶然,而是有著深層的原因,富士康的管理決策層理應反思。(記者 萬靜)

  新聞鏈結

  富士康就業歧視案件頻發

  近年來,富士康及其旗下相關公司因就業歧視頻頻被告上法庭。

  2007年6月,因拒絕錄取乙肝病原攜帶者,求職者閻智將富士康科技集團太原工業園區起訴到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同樣是2007年6月,深圳4名乙肝攜帶者大學生畢業生狀告富士康索賠20萬元,原因同樣是因為富士康公司及旗下公司拒絕錄用乙肝病原攜帶者。2007年年底,富士康集團廣東佛山普立華科技有限公司組織3000名員工體檢被指歧視性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