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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回撥已轉持國有股 不徵收過戶交易印花稅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3日 10: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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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明確,社保基金回撥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已轉持的國有股將免徵過戶環節的證券交易印花稅。

  2009年6月,《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發佈實施,來自社保基金理事會的數據顯示,自《辦法》實施以來,截至2010年底,社保基金已累計收到轉持境內國有股917.64億元,其中股票695.22億元,現金222.42億元。

  今年3月財政部下發《關於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審核問題的通知》,明確了符合國有創投機構和引導基金豁免國有股轉持的操作細則,並要求創投機構於今年10月31日前向財政部提出回撥或解凍的申請。

  回撥的國有股權包括:由該創投機構轉持至社保基金會的國有股;社保基金會持股期內因上市公司利潤分配或資本公積轉增等原因,由該部分國有股派生的相關權益,包括送股、轉增股本及現金分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