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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日前下發的《關於開展政府採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的通知》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央本級和北京、黑龍江、廣東、江蘇、湖南、河南、山東、陜西等省(市)開展暫定為期2年的政府採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此舉旨在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推進政府採購誠信體系建設。
政府採購信用擔保是由專業擔保機構為企業向採購人、代理機構、金融機構提供投標、履約、融資方面的保證,能夠有效緩解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的資金困難。根據《通知》,即將開展的試點工作涵蓋了投標擔保、履約擔保、融資擔保3種形式。
財政部一同下發的《關於開展政府採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方案》明確,供應商可以自願選擇是否使用信用擔保以及使用哪種形式的信用擔保。在此基礎上,方案明確規定了擔保機構應提供的各項優惠條件和相關服務要求:一是供應商同時使用投標、履約、融資擔保的將獲得費率優惠或直接減免投標擔保費。二是供應商進行融資擔保的綜合年費率由雙方自行商定,但最高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一半,並要求對民生項目和小型、微型企業項目提供更多費率優惠政策。
此外,為鼓勵供應商積極使用信用擔保手段,《方案》強調專業擔保機構對供應商進行資信審查後出具投標擔保函的,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銀行資信證明等類似文件。
《方案》要求“應本著‘嚴格把握’的原則,選擇規模較大、資信優質、組織機構健全、行業經驗豐富、具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專業擔保機構作為試點機構”。在此基礎上,財政部經與中國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協商,由中國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作為中央本級和各試點地區的試點專業擔保機構。各試點地區可再擇優選擇一家滿足上述要求的當地專業擔保機構進行協商,增列為本地區的試點專業擔保機構。
《通知》要求,各試點地區、中央集中和部門集中採購機構須在今年11月30日前將本地區和本單位的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報送財政部備案,集中採購機構的試點方案還須列明對採購文件相關條款的修改情況。(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