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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奔馳車,銷售商説是“新車”,消費者買回家卻發現已是肇事兩次的二手車。9月21日,遼寧省消費者協會就此展開聽證會。
2010年5月26日,撫順市新撫區消費者楊鈺,在遼寧瑞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東陵店),以35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台型號為C230的奔馳牌轎車。購車的“定金憑證”和購車合同上,均清晰得註明是“新車”。這臺車價格低於市場行情,瑞星汽車銷售公司銷售人員説,這是公司展臺的展覽車,價格優惠。
2011年3月,楊鈺在去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手續時,發現該車在2009年有過兩次出險事故,共計賠償3.4萬元。楊鈺認為,瑞星公司隱瞞了事實真相,無法接受花35萬元買來一台肇過2次事故的“新車”。開始向瑞星公司交涉,請求解決問題。
經過多次交涉, 2011年5月6日,瑞星公司提出答覆,保險費多出部分的差價4S店承擔;免2次保養維護費;終身修車打8折。對此,楊鈺沒接受,要求原價退車,並給予賠償。無奈之下,投訴到了省消費者協會。
瑞星汽車銷售公司4S信經理認為,本車有車牌照,楊女士知情此奔馳車為二手車。楊女士所購得的車係為c230 ,買時所花35萬元整,新車市場價為42萬8千。必須通過第三方對此車進行機構安全評估後再認定公司是否欺詐。
消費者委託代理人黃傳軍律師認為,公司隱瞞車輛肇事2次的事實,並且以展車,試駕車為前提引導消費者此車為準新車誤導消費者的行為屬於欺詐行為,收款,收據,合同等都寫著展車,新車,發票上寫著新車定金。車主發現車有兩次肇事記錄之後,找到遼寧瑞星4s店,公司因銷售顧問生病,辭職,主管經理出差等藉口不斷推諉。根據二手車交易法15條規定:二手車在買賣的時候應填寫有關信息,而楊女士所購得的車信息表上並無記載。
維權志願者律師、才宇律師事務所馬志宇律師業認為,瑞星公司並未如實交代車輛情況,隱瞞車輛為肇事車輛,已經構成欺詐。
遼寧省社科院學者張思寧研究員認為,瑞星4S店的行為形成了消費陷阱和欺詐陷阱。奔馳作為世界知名品牌,公司做的不是推卸責任,而是勇於承擔,承擔的是一種社會責任。4s店的這種行為不僅僅是欺騙行為,更破壞了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誠信默契,破壞了汽車行業的誠信秩序,給消費者增加了壓力,給商家造成了傷害。(何勇 荊一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