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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高保低賠” 條款漏洞是根源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1日 16: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瀋陽網-瀋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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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底前有望推新方案

  能否根治頑疾仍待觀察

  車主質疑“高保低賠”

  車主張女士告訴記者,2009年年底她買了新車,車輛購置價為118000元。兩年的商業車險保單上顯示,車損險的保額均為118000元,而今年發生事故理賠時,她才發現要按每月折舊0.6%後的剩餘價值理賠。“投保時按新車價格投保,理賠時卻逐月折舊,這是為何?”張女士很疑惑。

  記者調查發現,太平洋、中國人保等多家保險公司都在執行舊車按新車價值核定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事故後卻按車輛實際價值理賠的條款。在財險公司的車險條款中,寫明保險金額可以從三種方式中確定,其中第一種就是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而在賠償處理條款中寫明,按新車購置價投保的機動車發生全損時,計算賠償不得超過車輛的實際價值。

  車輛的實際價值按新車購置價每月折舊0.6%計算。發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復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實際價值。

  用新件就得按新車保?

  針對“高保低賠”現象,保險公司方面的解釋是,無論車輛使用多久,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公司都會按照使用新配件進行修復,因此投保時就應該按照新車價格投保;而如果是全損,根據保險補償原則,投保人不獲利,賠付就應按車輛實際價值賠付,以防範道德風險。

  瀋陽一家財險理賠部門的負責人告訴記者,所謂的“高保低賠”指的是車輛全損的賠償問題,而並非所有車輛賠償時都能遇到這種情況。“2010年發生全損的情況,佔車損險整體賠案中不到0.1%。而發生部分損失的車輛中,雖然出險的次數影響來年保費費率,一些車輛的累計賠償金額還是可能遠超保險金額。”

  儘管部分損失佔索賠案例中比例較多,不過如剮碰等大多數案例的損失賠償金額很小,但因此以此為由放大到全部案例是不合理的。

  本月底前有望推新方案

  對此,中國保監會將針對車險市場痼疾頑症,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於今年9月底前推動全行業完成商業車險産品、承保理賠流程等制度方案的調整完善工作。

  “現行的車險條款,已經實行十多年了,設計上難免有不嚴謹之處。”沈城一位保險業內人士表示。

  此次,中國保監會為《關於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專門配發了一個“起草説明”,其中提到了要對社會關注的“高保低賠”等問題進行規範。

  《通知》規定,保險公司和投保人應當按照市場公允價值確定車輛實際價值,確定實際價值時,可以參考行業協會制定的折舊率;保險公司應當與投保人協商確定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繼央視每週質量報告曝出車險行業霸王條款——中國人保財險“便宜兩頭佔”高保低賠之後,前日,新華社再次曝光中國人保、中國平安、太平洋3大保險公司,“按新車上險,按舊車理賠”的霸王條款。

  昨日,記者對沈城車險市場進行了調查發現,曝光的保險公司“高保低賠”情況在沈仍舊存在,其根源就在於相關保險條款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