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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保監會網站9月20日消息,浙江保監局查出,2010年浙江浙商保險銷售有限公司余杭第二營業部為華安産險蕭山支公司代理業務過程中,存在虛挂代理業務行為,共涉及保費收入2.72萬元,手續費收入0.24萬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依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八十二條規定,決定對其處罰款50000元。以下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
浙保監罰2011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浙保監罰[2011]19號
當事人:浙江浙商保險銷售有限公司余杭第二營業部,住所地余杭區南苑街道人民大道401號辦公樓四樓通道北面半層,負責人沈延芬。
浙江浙商保險銷售有限公司余杭第二營業部虛挂仲介業務一案,經我局依法立案調查,現已調查終結,並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經查,2010年,浙江浙商保險銷售有限公司余杭第二營業部為華安産險蕭山支公司代理業務過程中,存在虛挂代理業務行為,共涉及保費收入2.72萬元,手續費收入0.24萬元。
上述事實,有調查筆錄、情況説明、有關財務憑證複印件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依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八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對浙江浙商保險銷售有限公司余杭第二營業部處罰款50000元。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中央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浙江省分行營業部,戶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賬號:33001613535058070806),並將付款憑證的複印件交我局法制處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浙江保監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