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經濟臺 > 財經資訊 >

餐飲公司未經許可使用"上島咖啡"商標被判賠償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1日 09: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新華網北京9月20日專電(記者涂銘)因餐飲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與“上島及圖”註冊商標相同的標識,北京上島餐飲有限公司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記者20日獲悉,北京市豐台區法院一審判決該餐飲公司賠償上島公司6萬元。

  上島公司起訴稱,上島公司享有“上島及圖”註冊商標在北京市區域範圍內的獨佔使用權和行使維權活動的實體權利。而北京沁泉餐飲有限公司大成路分公司(以下簡稱大成路分公司)自2010年9月起至今,未經上島公司授權,在其店外招牌和經營所用的器皿和物品上突出使用“上島及圖”註冊商標相同的標識,經營“上島咖啡”牟利。大成路分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其商標專用權,損害了其商業信譽與企業品牌,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大成路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並判決北京沁泉餐飲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被告在庭審中共同辯稱,第一被告曾使用的“上島咖啡”標識與“上島及圖”註冊商標並不近似,並且在訴訟發生後,被告已拆除並更換了相關標識,不存在侵權行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鋻於咖啡為服務的內容,相關公眾主要根據“上島”文字識別大成路分公司提供的咖啡服務,據此,應認定大成路分公司使用的“上島咖啡”與“上島及圖”商標近似。大成路分公司作為提供咖啡服務的經營者,應知曉“上島及圖”商標為他人享有權利的註冊商標,卻未經許可擅自在相同服務上使用“上島咖啡”標識,攀附“上島及圖”商標的意圖明顯,極易使相關公眾産生誤認,屬於侵害“上島及圖”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此,豐臺法院一審判決大成路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上島公司經濟損失6萬元,北京沁泉餐飲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