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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研究報告不得誇大其詞放衛星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9日 12: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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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時報記者獲悉,相關監管部門日前已完成《發佈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範指引(徵求意見稿)》的制定,並開始向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徵求意見。

  據記者多方了解,徵求意見稿中的部分指引條款充分借鑒了國外優秀投行在研究報告製作、發佈以及利益衝突管理等方面的成熟經驗,並結合了國內研究實力較強的部分大型券商的具體業務實踐。

  徵求意見稿顯示,該指引旨在創造一種環境,使得證券分析師為投資者提供的研究是客觀、清晰、公正的,且不具有誤導性。中國證券業協會將就這些指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為實現上述目的,徵求意見稿擬分別從證券研究報告內容管理、製作管理、審核管理、服務管理,發佈證券研究報告中的利益衝突管理以及證券研究人員管理六個方面,對證券機構製作和發佈研報的行為進行規範。

  其中,徵求意見稿提出,證券研究報告的信息來源必須為合法取得的公開信息,且公開信息為公眾能夠同時取得的消息或資料,如果屬於公眾不能普遍獲取的信息或資料,即使已為部分公眾所熟知,仍屬內幕消息和資料。而對於調研獲得的信息,鼓勵證券研究機構將有關信息來源依據交相關上市公司確認。

  此外,意見稿建議,證券研究報告將不得出現誇大的或無擔保的表述,研究人員不得為吸引投資者的關注,提出聳人聽聞的研究觀點和不切實際的目標價,而在對證券研究報告進行審核時,要重點審核研究報告是否符合假設合理、數據翔實、邏輯科學、結論可信的原則,在沒有特別註明的前提下,以不符合現實情況的假設來推斷未來的研究報告將不得通過審核。

  (更多報道見A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