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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火車退票費降低不成孤本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9日 11: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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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道部9月15日稱,自9月25日起,火車票退票費標準下調:開車前,退票費由原來每張車票面額20%計收下調為按5%計收,退票費最低按2元計收。

  這一起始於1997年12月的霸王條款,已實施了整整14年。14年來,鐵路部門到底攫取和盤剝了多少民眾利益,應該不是一個小數目。

  現在的問題是,類似于退票費這樣的霸王條款,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少見,特別是壟斷領域,幾乎每個領域都存在許多霸王條款。不規範規矩。譬如銀行離開櫃臺、概不負責的條款,為什麼顧客在銀行收到了假鈔、少了錢離開櫃臺銀行可以不認賬、不負責,而銀行如果收到了假鈔、多付了錢卻要顧客認賬、顧客負責呢?這不是霸王條款是什麼?再如移動電話中的漫遊費,雖然誰都知道這是霸王條款,國外也早就取消了漫遊費,但消費者卻無可奈何。

  可以想象,鐵路部門能夠放下身段,來一次主動糾錯,可能與近一段時間以來鐵路部門各種負面新聞不斷、事故頻發、受到輿論和公眾的質疑追問有一定關係。從某種意義上講,這也算是一次輿情公關。因為,有關退票費的問題,從誕生之日起,就一直是在爭議中度過的,要求取消退票費的呼聲也一直沒有停止過。但是,鐵路部門根本就沒有把輿論和公眾的要求放在眼裏。

  問題在於,在法制社會下,對各種不符合法律規範的行為,不是在法制框架內、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而要借助負面新聞、重大事故等非正當手段來推動,這不能不令人深思、令人擔憂。要知道,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不允許、也不應該有大量不規範行為的存在。如果各市場經濟主體之間不能在公平環境下進行競爭和利益博弈,那麼,不僅不利於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和完善,不利於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還會無形中加大社會的內耗、增加社會的運行成本。

  正因為如此,鐵路部門下調退票費標準的行為,只是一次有限進步,也只能給予有限掌聲。更期待的是,鐵路部門的這一舉動,能夠産生鯰魚效應,能夠觸動其他部門、其他行業的“法治神經”,能夠重新審視一下自己的行為和規範,看一看還有多少與法律法規以及社會道德、社會正義相悖的條款和規矩,主動加以糾正和規範;而不要讓鐵路部門的舉動成為一個孤本,成為一個只有個體價值,而沒有社會價值的行為。(譚浩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