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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佈,根據五部門聯合印發的聯動機制通知,我省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將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標準為統籌地區現行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0%。
標準之一是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
經省政府同意,省發改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統計局河南調查總隊等五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建立河南省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挂鉤聯動機制的通知》(豫發改價調〔2011〕1298號,以下簡稱1298號文件),從今年8月起施行。失業保險金的調整依照該文件執行。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價格臨時補貼標準,按照統籌地區現行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0%確定,自省轄市政府啟動聯動機制的當月起,由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月發放,所需資金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其中,納入省直失業保險統籌的行業單位,其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價格臨時補貼的發放標準參照鄭州市標準執行。價格臨時補貼發放對象(範圍)為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
聯動機制將以各地級市為單位實施,今後當居民消費價格持續出現大幅上漲、低收入群體生活消費支出明顯增加時,各地市將及時啟動聯動機制,向低收入群體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啟動聯動機制的臨界條件以國家統計局河南調查總隊按月發佈的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或者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為準。出現規定的停止聯動的情形時,暫停發放失業保險價格臨時補貼。
9~11月我省集中清理拖欠失業保險費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決定,自2011年9月~11月在全省開展集中清理拖欠失業保險費專項行動,重點加大對欠費大戶和有能力繳費而欠費的單位清欠力度,尤其對欠費30萬元及以上的單位重點監控。
對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單位拖欠的失業保險費,在專項行動期間一次性集中補清的,不再收取滯納金。但是行政訴訟、勞動爭議仲裁判定由用人單位補繳失業保險費的,以及經稽核、監察發現少繳、漏繳失業保險費責令補繳的,按照規定加收的滯納金不得減免。之前已按照當地有關規定辦理的,不再重新處理。
根據《社會保險法》及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由失業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逾期不改正的,失業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欠費單位的開戶銀行查詢賬戶存款,申請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劃撥失業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劃撥失業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