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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若沒處理 能否申請退費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7日 16: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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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提示

  審計署發佈《9個省市2010年度城鎮污水垃圾處理專項資金審計結果》,抽查的206個應在“十一五”期間完工的污水垃圾處理項目中,有114個未按期完工,佔55.34%。

  審計中還發現,雲南、湖北、天津、杭州等地的13個單位未按規定用途使用污水垃圾處理資金,而是用於出借、股權投資和其他基礎設施建設等支出,涉及污水垃圾處理項目建設財政資金3308萬元、污水垃圾處理費4.95億元、污水處理項目建設貸款10.03億元。據審計署網站

  所在區域沒有污水處理廠,居民們沒有中水可以用來衝馬桶,甚至所在小區的污水未經處理就排入附近河道,但是買自來水的時候卻繳納著“污水處理費”——搜索一下,會發現很多人都對這樣的情況存有疑問。但事實上,污水未處理卻收取污水處理費,是有依據的。

  這個依據就是《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關於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産業化發展的意見》,其中規定:尚未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城市所徵收的污水、垃圾處理費,可用於城市污水、垃圾處理工程的前期工作和相關配套項目的投入,但在三年內必須建成污水、垃圾集中處理設施,並投入運行。

  按理説,污水、垃圾處理廠的建設投産需要資金,所以提前三年收取處理費也沒什麼不可以。但是這個文件在給各地提供收費依據的同時,並未詳細説明如果三年內污水、垃圾集中處理設施沒有建成投産,要不要停止收費?此外,污水、垃圾集中處理設施是不是“有就行”?那麼,如果污水、垃圾處理率和中水使用率不足一半,收費率卻達到了百分之百,是不是仍然可以“理直氣壯”?

  審計署抽查了9個省市,發現有好幾億的專項資金閒置,還有好幾億的資金被挪用,與此同時,“十一五”期間應完工的污水垃圾處理項目中,一多半沒有完工。這就説明,很多人繳納的垃圾處理費、污水處理費,並沒有完全用在垃圾、污水的處理上,説明大家花了錢,卻仍要忍受垃圾和污水來污染我們的環境。此外,一直都有媒體報道説,個別地方的污水處理廠在建成投産後因為運營成本高而長期閒置,昂貴的設備成了擺設。

  對於這樣的狀況,筆者認為上文談到的《意見》應該進一步細化。其一,“尚未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城市”這句話,城市應該改成“區域”,否則城市西頭建的污水處理廠,和城東頭的居民有多大關係?其二,如果區域內的居民提前繳納了處理費,但是三年內污水、垃圾集中處理設施並未投入運行,就應該停止收費並退還已經收取的部分。

  只有將垃圾、污水處理收費和實實在在的處理效果挂鉤,“收費的”才會有壓力,“被收費的”才能心甘情願。(本報評論員 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