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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無密扣款”銀行未告知需擔責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6日 15: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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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5日對一起信用卡擔保“無密扣款”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認為,在未事先告知當事人信用卡擔保“無密扣款”的情形下,進行扣劃信用卡內款項構成侵權,並應當賠償損失。

  2010年8月14日,謝某通過攜程公司預訂一酒店三間房,房費共計6039元。雙方電話約定付款方式為現金支付,信用卡使用類型為擔保。8月17日,謝某致電攜程要求取消訂單,客服人員告知大酒店不同意取消。謝某遂致電工商銀行要求拒付,工行客服人員表示卡未凍結,建議做挂失處理並與商戶協商。8月24日謝某信用卡被扣劃6039元。謝某認為工行在接到明確要求不付款情況下,擅自從信用卡扣款的行為嚴重侵犯其合法權利,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信用卡“無密扣款”是新類型銀行卡業務,但當與持卡人原先約定的“消費憑密碼”方式衝突時,負有事先告知客戶的義務。工行和攜程公司在未事先告知信用卡擔保將進行“無密扣款”的情形下,扣劃了謝某的款項,存在過錯。

  據此,上海二中院結合本案具體情況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工行賠償謝某損失人民幣130.97元,攜程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