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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李丹丹
1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發佈公告,改革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優化升級出口收匯與出口退稅信息共享機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蘇、山東、湖北、浙江(不含寧波)、福建(不含廈門)、大連、青島地區試點。
在此次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改革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合規企業和不合規企業的監管辦法將出現明顯分化。合規企業在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將享有最大程度的便利,比如出口收匯無需聯網核查;但是針對違規企業,外匯局將加強在貿易收支單證審核、業務類型、結算方式、辦理程序等方面的監管,必要時實施現場核查。
公告稱,試點地區外匯局對企業的貿易外匯管理方式由現場逐筆核銷改變為非現場總量核查,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全面採集企業貨物進出口和貿易外匯收支逐筆數據,定期比對、評估企業貨物流與資金流總體匹配情況,便利合規企業貿易外匯收支。
同時,試點地區外匯局將根據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合規性,將企業分為A、B、C三類。A類企業進口付匯單證簡化,可憑進口報關單、合同或發票等任何一種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在銀行直接辦理付匯,出口收匯無需聯網核查;銀行辦理收付匯審核手續相應簡化。對B、C類企業在貿易外匯收支單證審核、業務類型、結算方式等方面實施嚴格監管。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由銀行實施電子數據核查,C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須經外匯局逐筆登記後辦理。
假若A類企業違反外匯管理法規,將被降級為B類或C類,B、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守法合規經營的,監管期屆滿後可升級為A類。
同時,公告通知,簡化出口退稅憑證。試點期間,試點地區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不再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稅務部門參考外匯管理部門提供的企業出口收匯信息和分類情況,依據相關規定,審核企業出口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