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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車避險被壓死 保險公司拒賠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4日 11: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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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0年10月20日上午7時50分許,曾曉忠駕駛著一輛普通低速貨車,從遂川縣戴家埔鄉雙橋嶺村向清秀村方向行駛,此時,車上還坐著搭車人曾小鳳。

  行經一個上坡路段時,貨車突然下滑。見車突然下滑,坐在車上的曾小鳳一時害怕,連忙跳車而下。

  然而,這樣的行為並沒有讓她“更安全”——曾小鳳跳車後,貨車側翻壓住曾小鳳,致使其當場死亡。後經鑒定,曾小鳳屬於頭部被事故車輛壓住致其顱腦功能衰竭死亡。

  經遂川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曾曉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查,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事故發生後,曾曉忠與曾小鳳家屬達成了賠償協議並賠付了4萬元。但保險公司稱,受害人曾小鳳是車上人員,不應認定為第三人,對曾小鳳死亡不承擔保險責任。

  為了索賠,曾小鳳的家屬將司機曾曉忠和承保的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15.17萬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院斷案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曾曉忠駕駛著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行經坡道路段時未規範操作確保安全,且該車載物超寬,造成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負事故全部責任,故其依法應對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前,受害人曾小鳳確為車上人員,因該車上坡時下滑,曾小鳳見此情景跳車,係自救行為,後事故車輛側翻,壓到曾小鳳頭部致其顱腦功能衰竭死亡,曾小鳳由事故發生前的“車上人員”轉化為事故發生時的“第三者”,也即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因此受害人曾小鳳的死亡造成的損失屬交強險理賠範圍。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死者家屬經濟損失11萬元,其餘經濟損失由司機曾曉忠賠償。

  (遂川縣法院郭啟斌饒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