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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稚萍:缺乏合法、有效的權利公示渠道 租賃公司正面臨利益侵害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6日 20: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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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經濟網天津9月6日訊 (記者王慧梅) 日前,由人民銀行徵信中心、銀行業協會、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聯合主辦的“租賃業發展與制度建設座談會”在天津召開。《融資租賃法》草案起草工作小組成員、北京市匯融律師事務所張稚萍主任在會上發表了主題演講,她認為動産物權登記制度缺失對融資租賃業産生了非常不利的影響,因此,希望徵信中心建立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儘早得到法律授權。

  張稚萍指出,租賃物佔有人和所有權人相分離的特徵,以及《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使得出租人即租賃物所有權人面臨喪失所有權或所有權受到侵害的風險,最可能的風險就是承租人將其佔有的動産租賃物賣給善意第三人,或者承租人為了融資,將租賃物抵押給銀行以獲取貸款。現實中可能存在很多善意第三人已經取得了租賃物的所有權或抵押權、而租賃公司還不知情的情況,這對租賃公司的傷害非常大。張主任介紹説實踐中涉及到租賃物所有權和抵押權被第三人取得的案例已有兩三起,一旦發生糾紛,往往不可挽救,租賃公司將面臨很大損失。

  租賃公司為了保護自己的物權,採用了各種方法,其中一種就是將租賃物抵押給自己的債權銀行。《物權法》中對動産抵押登記有明確規定,為抵押權確認提供了依據,根據法律規定,採用這種方法只要辦理了登記就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現實情況是動産抵押在抵押人所在地區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而該登記系統不聯網,不方便登記和查詢,租賃公司在A地辦理了抵押登記,承租人又在B地辦理了抵押登記,引起法律衝突,導致租賃公司抵押登記效力的不確定性。

  租賃公司目前正面臨著沒有一個合法、有效的正常通道來公示自己的動産所有權的現狀,導致自身利益受到侵害,這是制度上的缺失。張稚萍提出,制度上的缺失應當從制度上解決,根據物權法定原則,應當通過立法建立一個方便登記和查詢的動産物權登記制度,以保障租賃公司的合法權益,有效對抗善意第三人,確保租賃行業的健康發展,這不是額外的、過分的要求,是一個正當的、基本的法律方面的要求。

  同時,張稚萍還提出,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建立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對租賃公司來説,是一個可以方便查詢、便捷登記的先進的登記平臺,希望能夠真正産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