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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評:民間借貸尚須立法保駕護航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6日 09: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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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昌蓮

  “我已經把房子抵押給銀行,把獲得的貸款借給典當行,僅利差就相當可觀。”上海市民文女士近來開闢了新的投資方向——民間借貸。她把已還清貸款的房子抵押給銀行,以做生意需要週轉資金為由,拿到60萬元貸款。然後,將這筆錢交給朋友的典當行,投入民間借貸的洪流之中。(9月5日《中國證券報》)

  文女士從銀行貸款投資民間借貸,可見民間借貸市場火爆,利益空間巨大。問題是,在目前情況下,誰也不敢斷定文女士的投資方向是完全正確的,誰也不敢打包票文女士能夠百分之百贏利。因為沒有相關的法律和制度去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特別是部分地區放開了高利貸政策,給民間借貸帶來了更大的投資風險。

  在我國市場經濟還比較脆弱的現今階段,全面為民間放貸鬆綁,是否會放得開收不攏呢?因為,民間放貸機構是新生事物,在其成長過程中,難免會遭受各類“自然災害”的襲擊,其經營行為也遠遠比不上銀行規範。在成千上萬的民間放貸、借貸交易活動中,勢必會滋生出成千上萬的矛盾和糾紛,如果不及時處理化解這多於牛毛的矛盾和糾紛,勢必會影響社會的穩定和諧。

  一方面,民間放貸機構中,存在良莠不齊的現象。雖然絕大多數民間放貸機構是會守法經營的,但也不排除極少數唯利是圖者,鑽新政策“只貸不存”的法律空子,打“又貸又存”的“擦邊球”,或者在利息上做手腳。另一方面,借貸者也是優劣並存。我們也相信,絕大多數借貸者是恪守誠信、按時足額還貸付息的,但不排除極個別無德借貸者,欺民間放貸機構的牌子不“硬”,玩“空手套白狼“的陰招,惡意套取貸款,要麼拖欠,要麼拒不歸還。民間放貸機構和借貸者的不良行為,都會引發諸多的矛盾和糾紛。

  因此,以立法規範民間借貸行為顯得尤為迫切。早在2008年,央行就起草了《放貸人條例》,通過國家立法形式規範民間借貸,將所謂的“地下錢莊”陽光化,打破信貸市場所有資源都被銀行壟斷的局面。《放貸人條例》重在保障有資金者的放貸權利,及對其私有財産使用權的尊重,使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得到確定,使民間借貸從此走上陽光路徑。更為重要的是,規範了民間借貸,堵住了地下錢莊等非法資金渠道,使民間金融在促進中小企業融資方面真正發揮其應有作用。我們期待《放貸人條例》能儘早出臺,為民間信貸市場“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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