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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昨天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與現有商標法的規定相比,此次徵求意見稿增加了“聲音”可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徵求意見稿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此外,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軍徽、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及其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等八類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記者孫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