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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進一步落實法律責任。在整合法規體系和調整有關業務規則的基礎上,我們對《試點辦法》法律責任部分進行了相應調整。
三、公開徵求意見及修改情況
公開徵求意見期間,我們共收到16家機構的30條反饋意見。經梳理,涉及《試點辦法》及其配套規則內容修改的反饋意見25條,將同類意見合併歸類後共10項,我們採納4項,不予採納6項。另有5條反饋意見不涉及該業務運作,有的屬於操作細節問題,我們將在以後的監管實踐中另行研究解決。
(一)《試點辦法》及其配套規則(徵求意見稿)的主要修改情況
1、增加了期貨賬戶的相關內容。考慮到本次修訂將商品期貨納入了專戶産品的投資範圍,我們在《試點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一條及其配套規則相關條款中增加了期貨賬戶的內容。
2、明示了資産託管人在一對一專戶業務中對於委託財産投資報告的復核義務。《試點辦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投資報告應當由資産託管人進行復核並出具書面意見,為此,我們相應地在《一對一專戶合同準則》(徵求意見稿)第十八條資産託管人的義務中增加了一項內容,為修訂後的第(六)項。
3、在堅持業務部門相互獨立以及專戶投資經理與基金經理不得兼任的前提下,取消了專戶投資經理與基金經理辦公區域嚴格分離的規定。徵求意見過程中,部分機構建議取消專戶與公募業務之間部門與人員相互獨立的規定,以適應基金管理公司多樣化的投研製度安排。考慮到當前允許專戶投資經理與基金經理相互兼任容易引發投資者對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問題的嚴重關切,處理不好還可能給基金行業的信譽帶來衝擊,從維護行業平穩發展的角度出發,我們仍然保留了業務部門相互獨立以及專戶投資經理與基金經理不得兼任的規定,但取消了《試點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三條實際意義不大的有關辦公區域嚴格分離的規定。
4、文字修改。為避免引起不同理解,我們對《試點辦法》(徵求意見稿)第十條進行了修改,明確特定多個客戶資産管理計劃簡稱資産管理計劃。
(二)未採納意見的説明
對於部分機構反饋的其他意見,例如取消業務部門相互獨立及專戶投資經理與基金經理不得相互兼任的限制、將一對多專戶業務中單個委託人的初始投資金額降至50萬、單個資産管理計劃持有單只股票的比例上限提高至30%、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委託財産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的比例上限提高至20%、提高或取消業績報酬提成比例20%上限、放寬同一投資組合同一交易日反向交易的限制等意見,經認真研究,鋻於上述意見均已在修訂《試點辦法》及其配套規則的過程中給予了充分考慮,從確保專戶理財業務平穩運行的角度出發,我們認為上述意見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建議暫不予採納。
為保證專戶理財業務平穩運作,法規修改後,我們將繼續按照“加強監管、放鬆管制”的總體工作要求,不斷優化專戶理財業務規則和簡化專戶理財業務備案程序,為推動基金行業以公募産品為主向公募、專戶均衡發展轉變創造有利條件。同時,《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修訂後,我們也將進一步加強對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管,加大對各種利益輸送行為的查處力度,確保基金管理公司公平對待所有投資人,促進專戶理財業務持續穩定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