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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社局、國稅局和地稅局9月1日聯合發文,今年起,對在該市從事個體經營的失業人員,包括高校畢業生,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最高8000元的限額依次扣減其應當繳納的相關稅費。
為支持和促進就業,南京市還規定,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仲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具有加工性質的中小型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失業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