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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分析
本報記者萬靜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後,引發了大量的房産加名行為,是否徵稅各地執行不一。今天兩部門明確免徵稅,背後的原因是什麼?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解釋説,房産加名徵稅不具有合法性。
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契稅是在發生土地、房屋權屬移轉行為時,由産權承受人繳納的一種稅,其徵稅對象包括房屋買賣、房屋贈與等行為。根據一些地方稅務部門的解釋,對房産加名徵稅的理由,正是將夫妻之間房産加名行為認為是房屋贈與行為而予以徵稅。房産加名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房屋贈與,成為應否徵稅的關鍵。
施正文認為,房産加名是在夫妻之間發生的,是與夫妻人身關係密切聯絡的特殊財産關係,並不構成一般意義上的財産贈與。因為夫妻之間的財産關係不能脫離人身關係而獨立存在。就房産加名行為來説,一方將其個人房産通過加名的方式約定變更為共同財産,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無償處分性質,但受贈一方除了在情感上要做出維繫和增進夫妻身份關係的努力外,實質上也承擔了其他法律義務,例如要為家庭作出更多貢獻,從而損害了自己對外獨立獲取財産的能力。而在普通贈與行為中,受贈方並無對等給付義務,僅贈與人負有贈與財産義務,是一種典型的單務、無償合同。因此,房産加名不是普通的財産贈與行為,不屬於現行稅法上的應稅房屋贈與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也只是對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但並沒有解釋對夫妻約定採用加名方式變更該房産歸屬關係,可以認定為“視同贈與”。
施正文解釋説,這是因為發生在父母同子女之間與發生在夫妻之間的登記變更不能簡單類推。實際上,房産加名僅僅是表明房産處於共同所有狀態,如何更明確處分還要由夫妻雙方再行約定。如果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每次房産加名,都視為獨立贈與而單獨徵稅,顯然是嚴重的重復徵稅。房産加名徵稅還背離了稅收婚姻中性原則,損害婚姻家庭制度,偏離契稅改革方向,在實質上也欠缺合理性。
更重要的是,在法律依據不足的情況下,地方稅務機關無權作出超越法律規定的解釋。施正文説,契稅雖然是地方稅,但按照我國現行稅權劃分體制,地方稅的立法權在中央,所以地方並不具有稅收政策制定權。目前只是授權省級政府在國家規定的契稅稅率幅度內確定具體適用稅率的權限,但並沒有授權省級政府確定徵稅範圍的權限,更沒有授權地方稅務機關稅政權。國家財稅主管部門今天予以解釋和明確才是此類問題的正確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