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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中石油大連13個月爆燃為何燒不到責任人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31日 07: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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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洪

  如果對責任企業多是輿論的紙上撻伐、少有實際的行政追問和責罰,更難見司法介入的權利追訴,必會釀成大火大禍

  8月29日,中石油大連石化公司柴油儲罐起火,大火在3個小時後被徹底撲滅。

  火災發生後,有關方面迅速發佈消息稱,大火未造成人員傷亡,事故污水也未流入海,“對周邊海域和大氣環境未造成污染”。然而,公眾依然驚魂未定,懸念依舊未解。

  一方面,著火的柴油罐處於該公司油品罐區內,周邊遍佈存儲油氣的罐體,倘若火勢未能迅速控制,後果不堪設想。另一方面,火災對海域與大氣環境的影響需要詳細調查,並有科學數據證實,如此迅速地斷言“沒有污染”,是否輕率?

  這已經是中石油13個月中的第四次驚魂。此前的7月16日,中石油大連石化公司廠區內1000萬噸常減壓蒸餾裝置換熱器發生泄漏著火;2010年7月16日,中石油大連保稅區油庫的一條輸油管道發生爆炸,泄漏1500噸油入海,大面積海域遭污;同年10月24日,大連新港碼頭油庫拆除油罐時,引燃罐體內殘留原油,再次發生火災。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什麼這麼多教訓擰不緊中石油安全生産的閥門?縱觀近幾年來中石油在安全事故上的處理,問責往往過輕。公眾所見,在導致243人死亡的2003年重慶開縣天然氣特大泄漏事故問責之後,中石油近年發生的一系列火災事故,雖已明確認定是人為操作失誤所致,但對責任企業多是輿論批評,少有實際的行政追問和責罰,更難見司法介入的權利追訴。

  2005年11月,中石油吉林石化發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60多人受傷、近百萬居民生活受到影響,企業為此承擔了怎樣的責任呢?6年來,國家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累計投入治污資金78.4億元,而中石油只向當時的環保總局繳納了100萬元罰款,以捐助的名義支付給吉林省政府500萬元。致430余平方公里海域污染的“716”爆炸事故,時隔一年,官方調查結果至今未出爐,也沒有任何懲罰性賠償。

  “千里之堤,以螻蟻之穴潰;百尺之室,以突襲之煙焚”,小錯不究,必釀大禍,火災頻頻,問責卻遲遲,如此放縱的結果令人擔憂。問責過輕,淡漠了安全意識,更淡化了社會責任意識。“松花江沿岸應該還有其他企業的污染”,“大連新港原有管線爆炸事故屬於承包商事故”——這樣的回應證明了對問責的不屑,以及對自身社會責任的漠視。

  作為大企業,本應在保護公眾安全、維護公共利益方面成為表率,這不僅是應有的社會責任擔當,亦是其自身發展的基礎。且不説連續火災事故給中石油帶來的經濟損失,它所導致的社會不信任感,亦將成為其未來産業發展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