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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義滅親為什麼不對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7日 04: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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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兆

  “大義滅親”一直是個挺正面形象的詞彙,您想啊,一般人認為親情最大,您為了大義都把自己的親戚給滅了,那還不算是正面形象?一直以來,我們這裡也是這麼宣傳的,以至於大家看見這個詞都有一種大義凜然的崇高感。

  但前兩天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24日上午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在該草案當中加了一項: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這條的意思是説,從此咱們就算是在法律層面免除了大義滅親的義務。

  原本的規定是沒有正當理由,法院讓你到庭作證你就必須到,無論被告席上站的是不是你的直系親屬。如果這條草案最後得以實施,最正當的理由就是“這人是我直系親屬,我可以不作證,從而使他有被定罪的風險。”當然,如果對他有利,您還是可以去作證的。

  這個當然算是一種司法觀念的進步,雖然這個觀念實在是來得晚了一些。我們知道,一個家庭的關係維繫對於個人而言當然是最重要的,如果你在法庭上證明自己的親人有罪,這個關係將來很可能就受到了極大傷害。從司法的角度而言,證明某人是否做過什麼是公民應盡的義務,但這個義務實現的前提,是不造成延伸的傷害。

  其實大義滅親這件事在古代就被人所詬病。孔子就曾被問到,如果舜的父親被控殺人,舜應該怎麼做這個問題。孔子的回答是他應該放棄帝位,背著父親逃到天涯海角躲起來。但這個思想在古代尊孔的時候也沒有成為真正的主流,大義滅親倒是成為了主流的意識,而且一直就流傳了下來,以至於到現在我們才想明白這事兒實在是一種很沒人性的做法。

  為什麼大義滅親的意識能夠如此頑固的存在於我們的司法以及道德層面當中?這是因為雖然中國的宗族觀念嚴格,但家庭觀念並不能成為主流,而國家至上的意識形態一直是佔據主導地位。

  在這種狀態下,淩駕於這種親親相隱的親情人性之上的,不是小集體的宗族觀念,就是大集體的國家觀念。這相當於宗族與國家成為了每個人父親的角色,家庭觀念無法對抗這種由強權組成的“國家父權”,而這種“國家父權”就會要求所有人在家庭親情與國家權力發生衝突的時候,無條件地服從國家權力的需要。這也就是一直以來為什麼大義滅親被傳誦的原因,也是國家權力有意識引導的結果。

  到了今天,這個數千年的光環被打破了。這是因為社會發展之後,使得小家庭成為社會的主體,人們不再需要宗族勢力保障生存,也不需要國家權力成為一種父權,現代社會對於國家權力的要求,是讓它們成為服務者而不是主導自己的生活。在這種情況下,基本的人性要求自然就會勝過國家權力的越俎代庖,個人的價值與家庭的價值開始淩駕於國家權力之上,大義滅親越來越不會成為主流的意識,也不會得到如同過去那樣的讚揚與崇拜。

  説白了,大義滅親其實就是一個社會對於公權力的匍匐與低頭,是一種認可人性可以被權力替代的偽善。這個偽善能夠被刪除與制止,可以看出一個社會的進步方向,而這個方向,是絕大多數人樂於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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