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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開發商"偷面積"有"緊箍咒"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6日 15: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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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贈送超大陽臺、買一層送一層、贈送地下室……這些開發商宣傳語,將從今年10月1日起,被戴上“緊箍咒”。今天上午召開的市建設規劃管理工作會議,正式印發《上海市建築面積計算規劃管理暫行規定》,副市長沈駿出席會議並講話。

  相關部門透露,這一《暫行規定》主要針對上海建築設計中容積率計算標準不一、引用法規依據混亂、造成開發商“偷面積”嚴重等問題,期望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建築面積計算的種種問題。

  設備層高於2.2米計入容積率

  在建築中,往往有“設備層”的説法,即專為設置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和配變電等設備和管道且供維修人員進入操作使用的樓層。《暫行規定》明確,高度在2.2米以上的設備層,其建築面積應計入容積率。

  對設備層兼作避難層的,其高度可適當放寬。但超過建築標準層高度的,建築面積應計入容積率。設備層兼作避難層中存在其他非避難空間的(如樓梯間、電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該部分非避難空間的建築面積,應計入容積率。

  地下室不高出室外地面1米

  不少開發商賣房時,往往以“贈送地下室”為誘惑。但具體操作中,有時地下室在地面以下的部分比較少,往往被處理成“地上室”,成為實際使用的面積。《暫行規定》明確,地下室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其建築面積才能不計入容積率。這些條件主要包括——

  ■ 房間地平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2;

  ■ 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過1米;

  ■ 除地下車庫外,只能通過垂直交通(電梯、樓梯)進入地下室。

  商辦建築層高不宜超過4.5米

  不少商業、辦公建築,往往將標準層高設得很高,方便打出“買一層送一層”的口號。但這一做法,今後將被嚴控。根據《暫行規定》,商業、辦公建築的層高,不宜高出4.5米。超出4.5米的,按每2.8米為一層、余數進一的方法,折算建築面積,並按折算建築面積計入容積率。

  不過,商業、辦公建築的門廳、大廳、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影院、劇場、體育館、博物館、展覽館等公共建築,大型商業建築的層高,不受這一條款的限制。

  陽臺、飄窗不能無限放大

  由於陽臺一般算1/2面積,這也讓一些開發商找到機會,設計“超大陽臺”。此外,一些樓盤也設計了超大的飄窗,以達到“偷面積”的目的。

  根據《暫行規定》,陽臺的設計進深(取陽臺圍護結構外圍至外墻面的最大垂直距離)不超過1.8米(含),且其水平投影面積小于或等於8平方米的,可以按1/2面積計入容積率。否則,必須按全面積計入容積率。飄窗方面,臺面與室內地面的高差,不應小于0.5米,飄窗高度應不超過2.2米,且自外墻墻體結構外邊線,至飄窗外邊線距離不超過0.6米。否則,應按挑出外墻部分的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並計入容積率。